2003 年,被告人葉國柱的弟弟,殘疾人葉國強被以同樣的罪名投入監獄,被告人目睹了將其弟弟投入監獄的全部套路及程式。現在,被告人正在真切地感受著其被投入監獄前的、與其弟葉國強入獄的套路和程式毫釐不差的過程。被告人最終將被致罪,無論被告人行為的客觀真實及法律真實如何,無論其說些什麼或者做些什麼,他將被投入監獄。其將被投入監獄的命運不是由其行為及中國的刑法來決定的,一定程度上而言也不是由今天的法庭來決定,劫奪葉家財產的利益集團早在葉被抓時即決定了這點。面對如此悖越文明人類基本價值的司法審判現狀,作為律師、作為公民、作為身處21世紀的人,我的心在泣血。程序抑或叫過程對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意味著什麼,它意味著我們冒著隨時被喝斥的風險,本能地談談事實、談談中國的法律,今天庭審辯護階段,公訴人不就公然打斷辯護律師的發言,說「辯護人的發言觀點反動,請求法庭制止」彷彿讓人覺得「文革」是在今天早晨才結束。審判長,儘管事實及法律在有力量者面前是如此一文不名。作為葉國柱的辯護律師,出庭為葉國柱辯護,我要說的第一句辯護意見就是被告人葉國柱無罪。這不僅僅因為我是他的辯護律師,葉國柱無罪的基礎決定於以下三個方面:
一、被告人沒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
追求實施犯罪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即刑法意義上的主觀故意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任何缺失行為人犯罪的主觀故意條件而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犯罪者,非系任意出入人罪的惡意及是對刑法犯罪構成思想的完全無知。對一個人的行為予刑法後果意義上的判斷,不能只機械地看他客觀上實施了哪些行為,僅以行為來機械且武斷地予有罪結論,這是典型的被中國司法界、理論界詬病多年的客觀歸罪。可供人們指手畫腳的行為是個存在,在本案中即具體表現為被告人的上訪行為,上訪行為本身與犯罪無涉,相反,上訪是中國公民在憲法及其他基本法律、法規中明確了的法律權利。僅就對上訪行為的選擇故意本身而言,行為人為什麼要選擇上訪,控方在起訴書中儘管主觀確認了一個前提,即:被告人是以「上訪為名」,但他們在起訴書中仍將「上訪」二字以雙引號引起來,具以想說明,被告人上訪動機的虛假即上訪就是為了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儘管這種「技術」安排簡直讓人飯噴。但另一方面,即使是有諸葛孔明般智慧者來安排本案的控訴,他是只能這樣安排,因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為實施盡數表示為依法和平上訪,而中國刑法又實實在在沒有規定上訪罪這一罪名罪狀,那麼只有毫無遮掩地將上訪說成是虛假的,才有可能把上訪行為說成是假上訪之名的犯罪行為。與其說是一個「技術」安排,還不如說是僅能如此,因為無論是智若孔明者還是愚若阿斗者均只能作出這種安排,除非主觀上沒有刻意治罪的設定目標。控方有一個令人難以置信的超然,即它完全忘卻了訴訟語言應是證據語言的簡單道理,其在本案中最大的特點即是不用證據說話,而只是根據需要來用認識替代證據。中國有中國自己特有的犯罪控訴生態,存在決定了意識。本案中,控方在起訴書中直接將上訪說成是虛假的,而實施犯罪才是被告人的主觀真實動機,令人汗顏的是,無論是控方「確認」的上訪虛假,還是其認定的主觀犯罪真實,控方均未有任何用證據來證明的意識,他們根本就沒有打算用證據來證明這一假一真(可能控方對此指責會憤憤然,會說你律師站著說話不腰痛,因為這些證據根本就不存在,我們怎麼出示),就像其在起訴書中輕浮地結論:「被告人葉國柱因其無理的拆遷安置補償要求未得到滿足,遂……」。這裡不去討論拆遷本身正當性問題,無理要求是一個什麼概念,控方是怎麼判斷被告人要求政府及開發商予應有的含人道因素的補償是無理的,你判斷的依據是什麼,除非在控方思想中,凡是強制拆遷中國公民房屋的行為都是正當的、凡是政府及開發商不認可的要求都是無理的,被告人上訪要求的合理與否關係到其上訪的正當與否問題,當然關聯到上訪動機的真實或虛假問題。對被告人要求無理的定性控方是沒有一個字的證據,完全是用與開發商及緣多年的野蠻拆遷而變得野蠻不羈的逼遷惡吏一致的口吻來武斷定性,說被告人要求安置補償的要求無理,說被告人和平上訪的動機虛假,說被告人的上訪就是為了實施犯罪,控方總不至於會有犯罪的主觀動機的證明就是可用控方的主觀認識來解決而無需形式證據來證明的認識吧。主觀動機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的主觀動機需要用證據來證明亦屬法定的必備條件。控方的這種訴訟情勢不是本案中特有的東西,雖然,這在文明訴訟制度國家裡會被人們視為是大笑話,但這在我們這個時代,它已成了一個普遍的悲哀。
二、被告人沒有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
(一)對被告人犯罪行為證明的缺失。
請看卷中證據員桓嬡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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