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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 法院可根據權力需要任意判案! 中國無法無天!只有權力!

 2004-11-28 02:3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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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99年9月我們以政府拍賣「四荒」的形式,在河北省原豐潤縣北部山區,購買了一片荒棄地,在2000年底前,我們投資80 多萬元錢,建了一個5千多平方米的養殖場,在當地買土人工造田四千多平方米,植樹一千多棵,,並預訂成年奶牛40頭,養殖場已進入養殖階段。

由於當地一個叫石家峪村的共產黨支部書記,名叫徐長余,他藉此經常來勒索我們,當我們沒辦法滿足他沒完沒了的索要時發生了矛盾,他為了報復我們,利用其職權,將政府依法拍賣給我們的這片荒棄地,違法轉賣給了當地一夥地痞,想利用他們趕走我們,這夥地痞在我們已建好的養殖場裡亂挖亂採石渣,養殖場裡被他們挖的到處都是大坑,誰管就打誰,他們毀壞養殖場的建築,拔掉我們植的樹,夜間幾次闖進我們的住宅持刀恐嚇威脅我們,他們還經常來放火,燒燬我們的財物,投毒藥死我們所養的禽畜。

我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把該黨支部書記的違法侵權行為告上了豐潤縣法院。

可該法院卻為了維護共產黨的權力,袒護被告,另作主張,判政府依法拍賣給我們的這片荒地,是「國有礦產資源」,不准我們開發利用,並駁回我們的訴訟。我們又上訴到唐山市中級法院,唐山市中級法院在豐潤縣法院的幕後操縱下,維持了該判決。我們又在以後的四年裡,三次依法向該中級法院提出申訴,可該法院至今不予受理。

一、法院判案故意違背事實

1、該荒棄地是幾十年前,公社採石場採石有用石料後,丟棄的廢石堆,國務院辦公廳對此早有認定是:「人工改造過後的廢棄遺留物」,屬「四荒資源」。該荒地一直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本不存在「國有」的問題。

2、豐潤政府土地部門,在政府拍賣前,就已經對該荒地勘測核查後,作出書面材料,認定為「四荒資源」,該荒地才被政府依照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四荒」政策依法拍賣,在法院審案其間,政府有關部門一再向法院證明這一點。

二、法院判案是為權力服務的,法律是用來騙人的.

何為「礦產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有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可見該荒地不屬於「礦產資源」。

三、法院利用權利侵害國民.

1、藉故「辦案費」勒索原告500元錢,
2、弄虛作假,判決書上給原告編造了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律師
3、超過法定辦案時間。故意拖延一年零一個多月。
4、毀滅原告向法院舉證的全部證據。
5、在一年多的訴訟其間,只開過一次庭,由於證據被法院毀滅,原告請求法院再次開庭向法院提供新的證據,而法院不敢開庭,法院剝奪了原告向法院提供新證據的合法權利。
6、應依法制止被告違法侵害行為時,法院為了袒護被告,故意不作為,故意縱容被告違法侵害原告長達三年之久。

四、法院利用權利,無視原告的主張,卻自作主張判案,這不符合判案原則。

原告、被告在訴訟中,哪一方都沒有對該荒棄地的所屬、性質提出過任何主張,該訴訟就是原告訴被告侵權,可兩審法院利用權利,為了包庇被告硬是另作主張,硬是把該訴訟扯進法院設計好的主張中,使原告無法主張自己的合法利益,被迫為了法院這一毫不相干的主張糾纏至今,而法院四年後的今天,卻仍不理原告所訴被告違法侵害這一主張。

由於法院的另作主張,把被告對原告的合法權益的侵害,故意主張成被告侵害了國家利益,使原告無法再對被告的違法侵害向法院提出訴訟,而被告在法院的縱容下對原告的合法權利繼續侵害長達三年多,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上百萬元錢和嚴重的精神傷害。

五、由於法院的如此判案,砸了原告一家的飯碗,使原告一家生活陷入困境之中,生活至今已無著路。

原告夫妻二人沒有正式工作,只靠自謀職業養活自己,借錢建的養殖場,是原告合法自謀的生路,是原告一家人的飯碗,由於被告的違法侵害和兩審法院的枉法判案,四年來已給原告一家造成嚴重的經濟負擔,不但投資建的養殖場一分錢都沒有掙到,原制定的生產經營計畫及還貸計畫全部落空,因訴訟上訪四年多又花去5萬多元錢,再加上被告三年來一直不停的騷擾侵害,實際上原告已無法對合法購買的荒地再開發下去,只好賠錢轉賣給他人.

五年來我們從縣、市、省到最高法院、檢察院、各級人大、及政法委、信訪各個有關部門上百次的依法反映、控告,可至今沒有一個應該管的有關部門,依法為我們說句話。

中國有法律嗎?老百姓的權利在哪裡?誰來保護??

河北省唐山市:劉春傑
20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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