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締造者?為什麼「黑社會」在東北會如此猖獗?
在網路上,曾經流行過一首《東北特產不是黑社會》的歌曲。這個歌名頗有點黑色幽默的意味,也多少道出了東北人心中的無奈。東北人尚武和愛講義氣的確是出了名的,但如果把黑社會在東北猖獗的現象,歸結為受這種文化觀念影響所致,則是一種膚淺甚或不負責任的表現。在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康樹華看來,任何國家在新舊制度交替或社會轉軌過程中,都會出現黑社會成長的問題。
東北正處於一個特殊的轉型過程中。東北是個老工業基地,現在工業不行了,只剩下個「老」字。因為「老」,計畫經濟色彩尤為濃厚,雖然已經進行市場經濟改革多年,但數十年積累的問題自然非一朝一夕所能解決。本刊記者曾多次前往東北採訪,對此深有感觸。
在漫長的轉型期中,幾乎所有有利可圖的資源都為某些政府官員所掌握。而這一點,恰恰為「權」「黑」交易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東北人對權力的崇拜是難以想像的,無論多麼蠻橫霸道的人,在權力面前,都異常乖順。」香港《鳳凰週刊》的資深編輯藍藝說,在東北,正常的人際關係變成了一種含糊的義氣。一旦理性規則被感性取代,法制意識為關係意識取代,「其結果直接導致對權力的崇拜」,「有門不走專跳窗」。
康樹華認為:任何一個地區,只要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存在,其背後一定存在「保護傘」。
一種原因是部分基層政權組織自身軟弱渙散,行政不力,於是動用黑幫成員介入收費、徵糧、拆遷等棘手的行政事務,替代正常的行政執法。時間一長,不僅黑社會組織坐大,更可怕的是,一些應該由基層政權所掌握的社會管理職能為黑社會組織所取代。正如經濟學家楊帆所說,「一旦政府喪失了社會功能,黑勢力就會自動從反面彌補,成了社會需要的『好』東西,成為『正常』機制的一部分--相應地,這個社會就不正常了。」
事實上,政府官員和黑社會的勾結,並非保護與被保護那麼簡單。在前段時間的瀋陽暴力拆遷事件中,就有一個被稱之為「地方性的既得利益集團」浮現出來。
今年5月,瀋陽市和平區發生野蠻拆遷事件,拆遷公司用暴力手段脅迫廣大的拆遷戶。55歲的董國明因拒絕搬遷,被開發商施以房邊挖坑、樓外鑽井、拆除樓梯、牆壁挖洞、砸窗釘門、晝夜施工、斷水斷電、煙熏火攻等各種非人性的暴力,並被剝奪人身自由長達27天。
開發商在實施所謂強制拆遷時所用的一套,完全像是瀋陽黑社會頭目劉湧(此前剛被處決)使用過的暴力犯罪手段。在此期間,居民數百次打通「110」求救,而政府方面一直沒有出現在現場。直到事件被中央媒體曝光後,才有一位副市長出現。對此,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張國慶教授直言不諱:這是典型的黑幫方式,等於黑色暴力性質。
政府的角色雖然隱藏在了事件背後,有些政府官員利用或操縱黑社會組織「執法」卻昭然若揭。在有些情形下,甚至有些官員「黑」「白」集於一身,直接導致了權力黑惡化。
某些地方拆遷中暴露的「黑色暴力」,其實是「有權人」和「有錢人」結成的「地方性的既得利益集團」在背後興風作浪。這個地方性的既得利益集團基本上控制了當地所有的社會資源,他們是強勢,要怎麼樣就怎麼樣,有時甚至到了無法無天的程度。
政府和市場的作用並不是簡單的一退一進,在政府權力退出的過程中,個人和政府之間卻留下很大的一片空白。轉型時期的這種制度失範,使得黑社會這樣的犯罪組織形態得以存在,並以其擁有的暴力控制公眾,赤裸裸地謀取經濟、政治利益,甚至與掌握各種社會資源的政府官員結成地方性的既得利益集團。事實上,瀋陽的劉湧、哈爾濱的喬四等幾個最有名的黑社會組織,他們的早期積累幾乎都跟暴力拆遷、工程承包有關。
東北近年重大涉黑案
東北黑社會之出名,大概始於十數年前赫赫有名的「喬四」犯罪集團案。近年來,東北又屢屢出現有關黑社會性質的大案、要案,轟動全國。黑惡勢力的頭目本身往往就有在個別地方佔據要職的,他們自身的能量,足以「自我保護」。
■2000年長春梁旭東案。涉案金額達2000萬元以上,其「龍頭老大」梁旭東身份竟是公安局長;
■2001年瀋陽劉湧案。頭目劉湧是瀋陽市嘉陽集團董事長、市人大代表。該案可以說是頗經波瀾,直到2003年,劉湧在被最高法院改判死刑後,才最終結案;
■2003年哈爾濱「姜氏家族」。頭目為姜學權,有4名包括公安、檢察、航運機關的工作人員涉嫌為該組織充當「保護傘」。該組織涉案金額達456.88萬元;
■哈爾濱「李老丫」黑社會。頭目李淑珍,5名公檢法「保護傘」同時被判刑;
■遼寧盤錦黑社會團夥。被起訴的34人中,包括團夥骨幹分子、原盤錦市雙檯子區公安分局建設派出所所長劉軍,及該組織頭目劉曉軍的哥哥、原雙檯子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劉曉明。該組織涉案金額近四千萬;
■吉林「三於」家族式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三於」一夥在白山結成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為非作歹,卻得到了當地一些公安民警的保護;
■吉林通化田波黑社會組織案。頭目是被當地群眾稱作「黑市長」的田波。1995年以後,這一團夥得到個別官員的縱容保護並形成「幫規」,氣焰十分囂張;
■2004年齊齊哈爾「二張」案。(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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