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漣水縣實驗幼兒園謝觀芳起訴 江澤民李鵬尉建行韓杼濱

請求看中國幫助轉載《起訴書》(為不引起法輪功人誤解,已刪除有關法輪功部分)

起 訴 書
--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原 告 人:謝觀芳,女,37歲,漢族,江蘇省漣水縣實驗幼兒園教師,住漣水縣漣城鎮環城南路縣教育局宿舍區。

被 告 人:江澤民,男,70餘歲,原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現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國家軍委主席。

被 告 人:李 鵬,男,70餘歲,原全國人大委員長。
被 告 人:尉建行,男,70餘歲,原中共中央紀委書記。
被 告 人:韓杼濱,男,約70歲,原中國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訴訟事由:原告於1997年4月遭中國江蘇省漣水縣檢察院部分檢察官非法拘禁兩天(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法院(2000)淮法委賠字第7號《賠償委員會決定書》已認定),並被非法搜查住宅、非法扣押財產七年多(淮安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訴」),經由縣至國家有關部門層層控告,有關部門因理屈詞窮而不予理睬,遂多次欲向上述四被告人控告,奈警衛森嚴無法得見,只能以信件形式向其控告,但因上述四被告人尸位素餐,不問百姓疾苦,致原告被漣水縣檢察院非法扣押近八年的財物未得依法處理,依法應被追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事責任的縣檢察院直接責任人未受法律制裁,故對上述四在其位不謀其政、放縱屬下惡吏粗暴踐踏法律、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之庸碌無為者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並公開審理此案,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證據,認定漣水縣檢察院非法拘禁守法公民、非法搜查公民住宅、非法扣押公民合法財產的一系列違法行為,認定由於上述四被告尸位素餐、瀆職(起碼屬於不作為)致使原告依法應於七年多前就討回的公道至今未能獲得,至現在仍在進行這艱難的訴訟,判令上述四人向原告賠禮道歉,結合中國公民趙燕在美國因犯罪嫌疑被打所要求的損害賠償及對打她的警察懲罰性賠償要求數額,判令上述四被告因以不作為的方式不依法履行指令、督促其下級保護守法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義務、不盡領導人職責的瀆職、失職行為,致原告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住宅權利、財產權利遭非法侵害,加上近八年的控告、申訴,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精神遭受巨大傷害,賠償原告人民幣5000萬元,以為佔著茅坑不拉屎者戒!

事情發生經過及向被告等控告情況:

1997年4月,縣實驗幼兒園會計陳競武及兩教師朱序春、金紅梅因和園主任宋正蓮有矛盾,被園主任宋正蓮通過教育局在非正常人事調動時期調入條件稍差的縣向陽小學幼兒園工作,三人向主任交涉請求留下未遂,會計陳競武即提供材料說園主任宋正蓮等剋扣幼兒伙食費,兩教師朱序春、金紅梅寫了封舉報信向省領導反映,省領導批示查處,縣檢察院主持工作 副檢察長徐春雷(當時的檢察長黃俊連因向被舉報有經濟犯罪嫌疑被檢察院立案審查、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15年的原縣高溝酒廠廠長曾以才、縣糧食局局長夏自然通風報信及經濟問題被停職檢查,現任縣國土局副局長)、副檢察長鄭慶年(後調縣公安局副局長,現因經濟問題取保候審)等接信後,先是違反規定,將有舉報人朱序春、金紅梅簽名的舉報信送交涉案的原幼兒園主任湯雷任副局長的縣教育局,讓局領導包括被舉報人之一湯雷過目,然後教育局讓被舉報人湯雷副局長到縣向陽幼兒園找舉報人朱序春、金紅梅到局談話,致會報人朱序春和被舉報人湯雷在去局途中即發生爭吵。檢察院4月4日對幼兒園兩任主任湯雷、宋正蓮、會計陳競武刑事拘留,然後把幼兒園所有教職工從94年元月至97年2月根據《幼兒園獎懲條例》考核兌現的加班費、代課金、誤餐補助、考勤考績獎等累計,說是「教職工貪污的幼兒伙食費」,要求按照他們口頭宣布的數字追繳。幼兒園教職工對此有異議:1、教職工按園制度考核兌現 獎金、星期天、節假日加班等拿的補助天經地義,領導不說,教職工便沒有人知道這錢的出處,且任何一個人在拿他所應得的錢時不可能問領導這錢的出處是否合法。因此說教職工「貪污」於理不合、於法無據;2、聽說園主任宋正蓮在96年中秋、97年元旦兩次去淮安市區購買毛毯、今世緣酒及以「紅包」形式送給某領導人約30000元,而徐春雷等宣布的退款名單及數額中無此領導人,有人說那錢被分攤到教職工頭上由教職工代出(據後檢察院出具的幾份法律文書:1、漣檢反建字(1997)第3號《檢察建議書》認定「發給教職工303564元」;2、漣檢訴字(1997)第108號《起訴書》認定「發給教職工282519元」;3、漣檢反建字(1998)第1號《檢察建議書》「分發給教職工282519元」;4、漣檢反貪撤字(1998)第1 號《撤銷案件決定書》「發給教職工282519元」。其中,第1份的「303564元」是檢察院口頭要求教職工退款總額,第2--4份的282519元是經過被捕者核實後認定的教職工三年實際得款總額。這四份法律文書均是縣檢察院出具,明顯有30000多元出入,以被捕的主任宋正蓮、會計陳競武為例:按「發給教職工303564元」計,宋正蓮被要求退款8468元,陳競武被要求退款8046元,宋、陳被捕後經核對賬目,也就是按「發給教職工282519元」計,上述2--4份法律文書一致認定宋正蓮「分得7144元」、陳競武「分得6781元」,即寧正蓮被多分攤1324元,陳競武被多分攤1264元,幼兒園共有職工20多人。由此可見教職工聽說的「替一領導分攤部分錢款」決非空穴來風),大家認為有必要澄清一下,且檢察院應當出具書面退款通知;3、基於上述原因及因教職工們每次領款均有完備的手續,需由分管領導根據園有關制度考核、會計造好工資表經主任審核批准,然後由教職工簽字方可領取,所以教職工們認為自己應該核對一下檢察院公布的數字是否屬實及確實是自己簽名再行退款。然而,徐春雷等 斷然拒絕了教職工們的要求。教職工們因未能核實賬目均未退款。

4月13日上午,我用借的一臺錄像機和我家的一臺在家為幼兒園翻錄幼兒節目。約8點,檢察院反貪局長徐金華帶10多名檢察官到我家中傳喚我,我回答我沒犯法,憑什麼傳喚我?徐金華即大吼:「傳喚不到,實施拘傳!」隨即衝上幾個檢察官將我押上停在距我住宅100多米外大路邊的警車,帶到縣檢察院關押。其時我為幼兒園錄製節目的錄像機及電視機都沒能關。到檢察院後,徐金華便要求我打電話回家叫家人帶錢去檢察院贖我。我提出核對一下帳目就交,被徐金華訓斥後告知:絕對不可能讓我看到帳。我家人聽說我被抓了,帶錢趕到檢察院詢問情況,徐金華等亦答覆:交錢放人。我家人說核對一下,無誤立即交錢。徐金華聽說看帳,立即叫人將我家人拒之門外,隨之將我秘密轉移至駐漣部隊駐地關押。

我家人無奈攜幼兒園十多名教職工連夜赴省城南京控告縣檢察院非法拘禁女教師。14日下午,省信訪局牽頭,省教育廳、省檢察院派人聯合會辦此事。他們聽了我家人及教職工的反映後,研究決定:檢察院拘禁未被立案的教師,屬違法行為,應予立即糾正;退款問題由縣教育局協商解決,教職工領取加班費、代課金及獎金等,合理合法,至於加班費等資金開支渠道錯誤可用合法支出填補不合法支出。並決定由省檢察院人員打電話要求縣檢察院立即無條件放人。縣檢察院於約4時許接到電話,當時即答覆:「謝觀芳早已回家了」,然後又組織近三十名檢察官,於答覆「人早已回家」後約一個多小時後分乘三輛警車押著我到我家中抄家。他們到我家後,拿著因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和嚴重經濟問題被停職檢查的原檢察長黃俊連簽發的《搜查證》到我家中搜查,期間為了貌似依法辦案,還在我家中拍攝了大量照片。最後,扣押了我家的兩支汽槍、一台電視機、二臺錄像機(包括借的別人一臺)、現金2000元。

事情發生後,我多次向縣檢察院控告、申訴,但其置之不理,98年底,我提出要求縣檢察院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刑事確認。99年4月,縣檢察院答覆「無侵權情形」(漣檢確字(1999)第1號刑事確認書),我不服,申訴至淮陰(現淮安)市檢察院,5月,市檢察院答覆「漣水縣對你的傳喚沒有嚴格執行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在檢察隊伍集中教育整頓中已作了自查自糾,維持縣檢察院確認書」(淮檢復確(1999)01號複查確認決定書),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縣檢察院根本不承認自己有侵權情形,市檢察院何能認定它「已作了自查自糾」?它「無侵權情形」又能查什麼、糾什麼?市檢察院對縣檢察院的包庇就是這樣的睜著眼睛說瞎話!我不服向市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要求,市法院經兩次審理,決定「謝觀芳不是犯罪嫌疑人而被違法傳喚,並被限制人身自由2天,賠償人民幣58.88元,對違法傳喚造成 影響,漣水縣檢察院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市、縣兩級檢察院未對漣水縣檢察院搜查、扣押財產的行為確認違法,賠償委員會不受理檢察機關未確認的賠償案件,其要求返還財產的請求,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訴」,市法院的賠償決定下達後,縣檢察院將50餘元的賠償款送市法院,對市法院「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決定未予理睬;對我控告並要求確認其搜查、扣押財物的行為是否違法需給書面結論的要求沒給過任何答覆,也沒有處置我家被扣押財產的任何處理決定。為此,我向市、省、國家有關部門和領導多次控告,均無答覆。無奈我只好向被告人江澤民、李鵬、尉建行、韓杼濱等控告,然而終因這些「人民的公僕」平日深藏於蕭牆宮闈之內,致我們這被稱「當家作主」的群眾無法得見而不能當面「告御狀」,只好以郵寄信件的方法向其控告,僅2002年12月初我去北京控告時就向上述四被告本人及其下屬機構寄發或請求轉呈信件達數十封,但上述四被告沒半字答覆。被告人江澤民作為共產黨總書記、國家主席,應當嚴格按照黨章辦事,是負有健全法制、加強法律實施工作職責機構、國家權力機構的最高領導,集黨、政大權於一身,卻在自己國家的公民合法權益受到自己豢養的一幫為非作歹的所謂「人民檢察官」的粗暴侵害後,多方控告無果不得已向其反映、控告的情況下,噤若寒蟬,自己平時吹噓要「依法治國」,誰知卻鞘逞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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