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商大吐苦水:超市收費多如牛毛
供貨商在向超市供貨過程中,被迫交納高額費用,以至於陷入難以為繼的地步,已經成為國內商業領域一個日漸嚴重的現象。而從某種意義上來講,超市向供貨商收取的各種費用實際上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消費者成了最終的受害者。許多賣場、超市憑藉自己的優勢地位,近幾年一直在向供貨商們收取名目繁多的費用,而這些收費往往是通過他們與供貨商簽訂的不平等合同實現的。記者日前看到了西安兩家超市與供貨商簽訂的所謂合同,裡面各種收費項目令人眼花繚亂。
記者拿到的兩份合同更像收費清單,裡面密密麻麻的都是收費項目。其中一份合同是西安市一家大超市與當地一家食品供貨商簽訂的,這份合同標明的收費項目總共分為節慶贊助、促銷條件、返利、新店開業、商品丟失補償和商品殘損補償等幾大類。節慶贊助是供貨商逢年過節必須交給超市的費用,包括元旦、春節、五一、國慶,每次400元。由於這家超市在西安一共有7家分店,因此每個節日每個供貨商必須「贊助」2800元;與此同時,合同規定超市每家分店店慶時供貨商要 「贊助」1400元,7家分店就是9800元。
促銷條件指的是供貨商為超市所做的促銷措施埋單,例如上超市的會刊一次就是 1000元,而且合同規定全年必須上4次,一年要交4000元。返利,就是供貨商支付給超市的貨款回扣,分為無條件返利和有條件返利兩種:無條件返利指不管進多少貨都要給超市回扣,合同裡規定每月返利2%,年底還要把全年總貨款的1.5%作為返利;而有條件返利則規定,年累計進貨額達15萬元,返利1. 5%,年累計進貨額達到40萬元時,返利2%。
在新店開業方面,除了每家新店5000元的贊助費之外,規定新店與供貨商之間首次結款推遲30天,還要優惠2%。商品丟失賠償和商品殘損賠償,就是說供貨商的商品在超市裡丟失或損耗都要自己埋單,在這份合同裡規定按結款額的0.2%扣除。提供合同的供貨商告訴記者,這些合同都是超市事先印好的,簽約的時候直接拿給供貨商,一點商量餘地都沒有,否則,商品就休想進入超市。
超市收取的各種費用還不止合同規定的這些,平時經常隨機收取一些費用,包括營業人員管理費、自行車存放費、工作人員服裝費、工牌費、水電費等等。入行18年的供貨商謝先生說,現在超市的收費項目可以用「多如牛毛」來形容,而且超市一發話,供貨商就要乖乖交納,有時候甚至連單據都不開。現在超市與供貨商簽訂的合同,抬頭寫得很好「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可是接下來的條款都是只對超市有利而讓供貨商難受的,只規定供貨商的義務而不提超市的責任,甚至連合同條款都是超市擬好讓供貨商簽字的。
超市收費亟待規範:
供貨商在向超市供貨過程中,被迫交納高額費用,以至於陷入難以為繼的地步,已經成為國內商業領域一個日漸嚴重的現象。
一個供貨商如今要想進入任何一家超市,就必須承受超市強加的各種費用,有時這樣的費用甚至有數十種之多。作為供貨商,要抵消被收取費用造成的損失,就得提高自己商品的價格。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超市向供貨商收取的各種費用實際上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消費者成了最終的受害者。一些中小供貨商表示,由於超市收取的費用實在太多,他們的生意已難以為繼。
通過行業組織聯合起來,與超市賣場進行平等對話,成了許多供貨商的共同願望。正如西安市商貿委主任篙芒喜所說,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新型業態迅速成長,尤其是各類超市終端賣場的強勢介入,供貨行業面臨著終端市場的衝擊和壓力,整個供貨行業顯得有些弱小,自身的管理能力、營銷能力、配送能力等方面存在問題,不能適應市場的迅速變化。供貨商聯合起來,可以在協會指導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些供貨商指出,除了加強聯合之外,有關部門還可以通過聽證制度規範超市的收費管理,由政府主管部門、超市、供貨商代表、法律界人士就超市的收費問題進行聽證,弄清楚哪些費用該收,哪些費用不該收,然後制訂一個統一的收費標準,使得超市的收費走向合理化、規範化。
與此同時,還有一些供貨商呼籲在立法上對超市收費進行規範,盡快出臺中國的《羅賓遜波特曼法案》。據瞭解,美國1936年前後也存在連鎖超市亂收費的現象,全美中小製造商及經銷商聯合起來向美國聯邦法院起訴,最終促使《羅賓遜波特曼法案》出臺。這一法案規定:對有可能壟斷市場的商家,不許向供應商收進場費,不許向供應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費用,必須一視同仁,對供應商不能採取大小有別的政策,有效遏制了超市亂收費的現象。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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