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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媒體人公發呼籲要求中央介入南方都市報案

 2004-04-16 23:5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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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北京媒體工作者近日起草了一份關於「《南方都市報》問題」的呼籲書,直指原南方都市報副總編程益中日前因「涉嫌貪污犯罪」被捕一案「存在諸多疑點和矛盾,無法自圓其說」,並呼籲中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司法機關依法監督此案。

發起這封呼籲書的人士包括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展江,中國經濟時報首席記者王克勤,著名雜文家、時評家趙牧,新京報北京新聞部主編陳峰,中國青年報首席記者劉暢等人;他們認為,該案的諸多疑點已經「給懷疑中國言論自由和新聞輿論監督遭受嚴重限制的境外敵對勢力提供口實,使黨中央和政府的聲譽受到損失」。

他們關注到,2004年3月,廣州市東山區法院對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南方都市報》原副主編兼總經理喻華峰和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原社委會委員、調研員李民英做出刑事判決──以貪污罪和行賄罪判處喻華峰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當日,《南方都市報》原總編輯程益中也因同一案由,被廣州檢察機關以涉嫌經濟犯罪刑事拘留。

該公開信指出,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報》的《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報導震撼了整個中國。因為這篇報導,人們瞭解了存在於廣州市收容遣送場所和相關工作環節的嚴重侵犯人權的不良狀況;因為這篇報導,全社會在同情知識青年孫志剛慘死於非人道制度的同時,發起了一場廢除收容遣送辦法和公民維權運動的浪潮。

據該呼籲書指出,就在人們為《南方都市報》的新聞敏銳性、社會責任感和良好職業素養叫好並對《南方都市報》領導層敢說真話的精神表示欽佩之際。2003年7月,該報總經理喻華峰涉嫌「受賄」被拘留,但審查後改為取保候審。同時該報迎來了廣州市有關機構的調查。此調查長達半年之久,除了針對報社領導層成員,還席捲《南方都市報》的大量廣告客戶,尤其是「對於與喻華峰有來往的廣告客戶逐一調查,但是未有結果。」

呼籲書指出,及至目前報社領導人程益中、喻華峰、李民英的先後拘留、被捕和判刑。聯署的中國著名媒體工作者認為,「《南方都市報》面臨的不僅僅是人人自危的狀況,而且也面臨有史以來罕見的經營和生存狀況危機。」這班北京著名媒體人認為,喻華峰案已經引發公眾對司法審判公正性的強烈質疑,一種聲音從交頭接耳到竊竊私語,漸漸匯成聲浪,「如果按照這樣的判決標準,幾乎中國所有的國有企業老總都難逃牢獄,為什麼偏偏是南方都市報?」

他們關注到,中國報業目前正面臨的體制化困境:南方日報集團和《南方都市報》的單位性質均為實行事業單位、企業管理的體制,在經營方面完全按企業運作的要求,走市場化的道路,遵守市場規則,以營利為目的,實際形成了報社管理的「二元體制」。

呼籲書認為,在報社經營過程中,企業以獎勤罰懶等方式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成為依據市場規則運作的必然選擇。事實上,近期中央有關部門表態將出臺的事業單位改革設想,恰恰就考慮了上述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講,對「南都案」中有關獎金分配行為的定性,尤其需要注意實質上已經企業化的事業單位(報業)的利益分配問題,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慎重對待市場體制下報社的經營機制。

他們又指出,中國目前存在一個非常明顯的問題是,如果媒體監督甚至揭露了司法機關的不良行為,後者則完全可以基於一己之利而對媒體行報復之實。他們呼籲,只有改革現行媒體投資模式和對媒體員工身份的確認方式,才能使媒體敢於說真話,才能真正發揮媒體在輿論監督中的作用,最終促使社會進步。

附錄:關於「《南方都市報》問題」的呼籲書[王克勤等]

2004年3月,廣州市東山區法院對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南方都市報》原副主編兼總經理喻華峰和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原社委會委員、調研員李民英做出刑事判決──以貪污罪和行賄罪判處喻華峰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當日,《南方都市報》原總編輯程益中也因同一案由,被廣州檢察機關以涉嫌經濟犯罪刑事拘留。

縱觀整個案情,並考察該案發生前後的社會歷史背景,無論是對喻華峰、李民英的一審刑事判決,還是對程益中的刑事偵查和強制措施,都存在諸多疑點和矛盾,無法自圓其說,包括審判程序的非透明化,如果這些問題沒有得到合理的解釋,不僅可能對喻華峰、李民英、程益中等人的個人合法權利造成無可挽回的侵害,更可能由此引發公眾對司法審判公正性的強烈質疑,一種聲音從交頭接耳到竊竊私語,漸漸匯成聲浪,「如果按照這樣的判決標準,幾乎中國所有的國有企業老總都難逃牢獄,為什麼偏偏是南方都市報?」對於這種質疑,如果僅僅控制報導,無疑會給懷疑中國言論自由和新聞輿論監督遭受嚴重限制的境外敵對勢力提供口實,使黨中央和政府的聲譽受到損失,這是讓親者痛仇者快的事情。

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捍衛司法的公正、維護黨和政府的聲譽,以體現中國政治昌明,我等願就《南方都市報》幾名負責人被刑事偵查和審判一事(以下簡稱「南都案」)發出呼籲,懇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司法機關依法監督此案,同時呼籲有關地方司法機關遵守法治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公正辦理此案,給公眾,尤其是致力於推進中國傳媒事業改革的新聞從業人員一個圓滿的答覆。

《南方都市報》是中共廣東省委機關報《南方日報》下屬的地方都市報,本著「以強烈的歷史感、使命感和責任感」推動社會發展的宗旨,在短短的五年時間裏,成長為日均發行103萬份,年廣告刊出額5.73億元,目前廣東排名第二、中國排名第五,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新主流媒體,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社會評價和品牌價值。近年來,該報突破傳統都市報的新聞模式,響應黨中央的號召,以新聞輿論監督為己任,通過深入地調查報導,揭露社會問題,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發展與進步。

2003年2月到3月,該報基於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衝破重重阻力,率先報導了發生於廣東的SARS疫情,是年晚些時候,又是該報對復發於廣州的SARS病例進行報導。正是因為新聞媒體的及時介入,有效地彌補了疫情初發時的公共信息缺位,擴大了群眾的知情範圍,從而有效地傳遞了疫情信息和預防常識,為疫情的控制起到了極為關鍵的作用,為疫情突發時期政府危機公關與應對戰略的轉變起到事關全局的作用,同時也促使政府及時建立起相應的預防體系和設施以應對類似的突發疫情。

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報》的《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報導震撼了整個中國。因為這篇報導,人們瞭解了存在於廣州市收容遣送場所和相關工作環節的嚴重侵犯人權的不良狀況;因為這篇報導,全社會在同情知識青年孫志剛慘死於非人道制度的同時,發起了一場廢除收容遣送辦法和公民維權運動的浪潮。在這場運動中,由於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儘管全體中國人獲得了更多的安全和尊嚴保障,但同時帶來的是某些人的仕途和某些地方機構非法利益的損失。

就在人們為《南方都市報》的新聞敏銳性、社會責任感和良好職業素養叫好並對《南方都市報》領導層敢說真話的精神表示欽佩之際。2003年7月,該報總經理喻華峰涉嫌「受賄」被拘留,但審查後改為取保候審。同時該報迎來了廣州市有關機構的調查。此調查長達半年之久,除了針對報社領導層成員,還席捲《南方都市報》的大量廣告客戶,尤其是「對於與喻華峰有來往的廣告客戶逐一調查,但是未有結果。」及至目前享有較高社會影響力的報社領導人程益中、喻華峰、李民英的先後拘留、被捕和判刑。《南方都市報》面臨的不僅僅是人人自危的狀況,而且也面臨有史以來罕見的經營和生存狀況危機。

與其說這是《南方都市報》的悲劇,不如說是整個中國媒體的悲劇,也不如說是中國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輿論監督)的悲劇。

從表面上看,「南都案」與我等並無干係。但是,無論從該案現在已經廣為傳播的現實看,還是其所代表的社會歷史現象來看,抑或是從國家民主發展的大的趨勢和潮流角度看,關注該案,是一個傳媒人、一個有良心和責任感的公民所應該做的事情,監督該案的偵查和審判,是一個以人民福祉為追求的政黨、一個追求公平、公正的司法機關和一個代表人民利益的國家權力機關所應該做的事情。

我們籲請有關方面關注「南都案」,意非為一個簡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鳴冤叫屈,希望我們所關注的不僅僅是事件的真相,更是事件背後的聲音和由此而來的提問:

一、中國報業面臨的體制化困境

眾所周知,報社作為國家為唯一投資主體的機構,歷來以事業單位居。但近些年來,特別是市場經濟異常活躍的近五年來,許多報社,實質上已經完全市場化為企業實體。南方日報集團和《南方都市報》的單位性質均為實行事業單位、企業管理的體制,在經營方面完全按企業運作的要求,走市場化的道路,遵守市場規則,以營利為目的,實際形成了報社管理的「二元體制」。作為國有企業性質的報業集團,受原有體制之縛,必須行使原有的國企管理職能,對已經市場化的子報進行種種非市場化的約束和限制。在報社經營過程中,企業以獎勤罰懶等方式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成為依據市場規則運作的必然選擇。事實上,近期中央有關部門表態將出臺的事業單位改革設想,恰恰就考慮了上述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講,對「南都案」中有關獎金分配行為的定性,尤其需要注意實質上已經企業化的事業單位(報業)的利益分配問題,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慎重對待市場體制下報社的經營機制。

有人稱,「報社在中國,機關不像機關,事業不像事業,企業不像企業。當查稅的時候,報社就是企業;當投保的時候,報社就是事業;當整人的時候,報社就是機關。」此言或多或少也反映出當前眾多報社面臨的尷尬。

二、市場化媒體從業人員的尷尬身份

「南都案」中有關人員之所以能被判刑和刑事拘留,不可或缺的因素就是這些人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因為刑法規定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貪污罪或者受賄罪的一般主體。我們不否認該案中3人現有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問題是,依據世界通行做法,媒體大多為私人投資,至少多數都不是國家投資,這些媒體都是典型意義上的企業而非「國有事業單位」,其員工也非「國家工作人員」。

一個非常明顯的問題是,媒體以社會輿論監督為己任,其監督的重點對象就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假如一方面承認媒體的經營行為,而另一方面又賦予司法機關對媒體經營分配行為的非理性干預權,那麼,如果媒體監督甚至揭露了司法機關的不良行為,後者則完全可以基於一己之利而對媒體行報復之實。只有改革現行媒體投資模式和對媒體員工身份的確認方式,才能使媒體敢於說真話,才能真正發揮媒體在輿論監督中的作用,最終促使社會進步。遺憾的是,聯繫「南都案」中的有關事實和特定社會歷史背景以及社會上的某些言論,不能不讓人們產生聯想,也不得不讓人們對於地方政府對媒體輿論監督權的「關注和管理」的方法和手段質疑。

三、關注傳媒的生存空間,推進國家政治文明進程

有史以來,傳媒界在推動時代進步、傳播知識文明、調饋社會輿情上一直做著不懈的努力,在傳媒領域日趨全球化的今天,本土媒體如何在國內乃至國際舞台上發揮更重要的媒介職能是我們新聞人思考和探索的使命,為了規範出版市場,政府對媒體管理的力度是加大了,這也是必要的、及時的;從長期看,從整體看,我們國家更開放了,輿論環境更寬鬆了。進步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對媒體的寬容度與政府的自信力以正比共同發展。越來越多的以前只能在民間傳播的消息見諸正規報導,這是社會進步與開明的重要表現;同時由於新聞傳播對網路的依賴性越來越大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很多本來只能見諸網路的消息也進入主流的傳統媒體。就像中國的前途一樣,媒體始終堅持著主流政治立場,選擇主流價值取向,樹立主流道德觀念,在體制內行使媒體的權力,開展建設性的輿論監督。但是,我們不能認同個別權利部門在國家倡導民主自由的新聞生存環境的同時,動用司法工具,狹義地限制、打擊和控制新聞的自由和破壞新聞的生存空間,以反腐的名義行順我者昌逆我者亡之實,如果這樣的狀況得不到遏制,那麼,中國的政治文明的進步將遭受同樣的障礙,(人民對於)國家政府的公信將受到質疑。追求、探索客觀報導,真實再現事實,推動社會進步的新聞事業將難以生存。

正如思想家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

我們盼望對「南都案」進行公正的審判,我們也相信,只要有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有現行法律規定和法治原則作保障,再加上司法機構的公正審判,「南都案」必將有一個令公眾信服的結局。中國的傳媒人在用責任、道義,用對於這個國家的忠誠實踐著推進國家進程的理念,並為此做著不懈的努力,無論經歷了多少失望和無奈,我們從來不曾放棄對中國司法公正的希望,從來不曾放棄對一個開放公正社會的追求。我們堅定地相信:中國,必將走向開放和自由的時代。

為司法公正、為言論自由、為新聞事業進步、為國家民主政治,我等願作上述呼籲。其心可鑒,其忠可考。

展 江(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 王克勤(中國經濟時報首席記者) 趙 牧(著名雜文家、時評家) 陳峰(新京報北京新聞部主編) 劉 暢(中國青年報首席記者) 周澤(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師) 陳傑人(《法律與生活》雜誌高級編輯) 胡小同(資深媒體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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