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世界日報報導,佛格森表示,移民部原本認定賴昌星案的條件根本不符合加拿大的難民收容規定,因此認為聯邦法院對這宗司法案的判決,感到合理而不意外。
據佛格森透露,雖然法官作出裁決,但不意味移民部即將採取行動,逮捕賴昌星及遣送出境。據瞭解,至少截至 2 月 23 日以前,雙方律師仍可提出法律質詢,因此難民申請案的司法裁決雖已暫告一段落,但法律範疇的事情仍未了。
佛格森說,如果賴案的司法程序完成,移民部可能考慮介入,但仍需進行一項遣送賴昌星返回中國大陸的風險評估,然後才有可能執行遣返作業。
移民部:三週後知動向
另據星島日報報導,賴昌星的案件,至今已發展到另一階段,按司法程序,他最多隻有三至四步棋可走,時間可長可短。
在三星期後,法庭會先考慮判詞還有沒有問題值得反駁,要拿到上訴庭辯論。雙方會依照聯邦法庭的裁決指引,在等候二月十七日提交的檢定的問題,如有反對,則在二十三日前提出,然後由法庭作出裁決,是否接受這些檢定問題,在上訴庭作進一步的辯論。
如果沒有問題值得檢定,則昨日的判詞,在三星期後,便成為法庭的命令,如要上訴,賴昌星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請,履核聯邦法庭在二月二十三日的判決,如果聯邦最高法院不受理,則法庭的司法渠道己完結,留下來的只有移民部的「遣返前風險評估」。
賴的代表律師馬塔斯指出,每一個階段都有一個門檻,過了一關又一關,時間又可長可短,理論上,如果發重審,由難民部重新作難民資格甄別,則上述司法程序可循環一次。
他說,按他的經驗,能夠成功申請難民資格上訴司法履核只有百分之十二,而很少個案能夠接納檢定問題。聯邦移民部發言人弗格森(Janis Fergusson) 表示:「三週以後,會知道如何執行下一步,通常在聯邦法庭推翻了申請,完成了上訴的程序,這時當事人可以提交一份申請,指有何風險等理由要求移民部考慮,移民部一名官員會評估,當事人回到原居地後的風險。」據律師指出,賴昌星這時可以提出一些難民局審裁庭時用不上的證據,例如他哥哥在獄中死亡的資料。
馬塔斯亦說,成人屆時不可用人道理由,而未成年人士則可以獨立提出人道理由,要求不要遣返。
弗格森說,視乎申請書內容的繁簡,官員會作出評估,花的時間亦因人而異,但仍會越快越好,官員會考慮申請書提到到當地的情況是否適宜遣返。可以的話,會作出安排,以飛機送回原居地。二零零二年,移民部遣返一千四百人,大多是美國上來的,來自中國的則暫時沒有數字。二零零三年的數字則未有公布。
此外,據聯邦移民部及難民局指出,賴昌星的難民資格裁決司法上訴個案是移民部和賴昌星之間的個案,難民局只會在移民部要求進行羈留時才會作出羈留聆訊,又或者聯邦法院下令將個案發還重審時,才作出重審的行動。
難民局的傳訊經理安德森(Melissa Anderson)說,「難民局不是官司中的一員。」她說,即使昨日聯邦法庭的上訴裁決,亦未有送一份交難民局參考。她說,如果法官要求發還重審,難民局才會遵照法官的要求執行。
還有,如果移民部要求羈留賴昌星,難民部才會就羈留的問題聆訊,按一定的時限檢討羈留的理據。在上週五的羈留聆訊賴昌星獲釋,裁判官指出,執行軟禁在家的條件是要由移民部和賴之間商談,如何執行在軟禁期間的守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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