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照看兒童的法令
根據加拿大「兒童及家庭法令」(Child & Family Act),十二歲以下為法定兒童年齡,兒童必須隨時隨地有大人監護管理照看,監護人(大多情況下是父母)可以為兒童代簽任何法律、醫療、教育文件。法令規定十二歲以上十六歲以下,為青少年期,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須為監護人和青少年共同簽署,方為有效。法令規定十六歲以上為成年人,也就是說十六歲以上的人可以為自己簽署任何必要文件,可以不需要家長同意,但同時十六歲以上的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切法律上的責任。根據這一法令,十二歲以下兒童是不能單獨留在家裡或無大人照顧管理的地方。
違背法令的後果
許多新移民來到加拿大,不瞭解西方法律,夫妻倆有事出外,或去打工,就把十二歲以下孩子單獨鎖在家裡。有的家長為了出去辦事方便,喜歡把孩子放在公共圖書館裡,讓孩子在那裡看書,自己跑出去辦事情。請注意:上述情況或類似情況(即十二歲以下兒童無大人照顧),一旦被人發現,會被報警並報告兒童幫助協會(Children』s Aid Society),兒童幫助協會馬上會派人把兒童帶走,放入臨時養父養母家中。該協會或警方都有權利對父母或監護人進行起訴,父母或監護人就只有等上法庭了。如果父母或監護人上法庭還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辯護,認為這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還用在國內那種心態,我把我孩子鎖在家裡,出去辦事,理所當然,當心法庭會判決你父母無管理監護孩子能力,當心你會失去孩子,而孩子將交兒童幫助協會收養。有的父母為了打工或辦事,孩子放學也不去接十二歲以下的孩子,學校也有權力報告兒童幫助協會,兒童幫助協會馬上派人帶走兒童,並可能對父母或監護人進行起訴。
法律不容家長打孩子
西方文明社會,重視每一個生命的價值,尤其注重保護兒童。西方政治家們(如美國總統)可以決定是否到別的國家去扔炸彈,但如果他(們)在兒童政策上失誤,他(們)馬上會被輿論逼下臺。西方社會對兒童的重視,是遠遠超過東方社會,西方法律絕不容許家長打孩子。只要父母打孩子被人看見報警,警察馬上會來抓走打孩子的家長,兒童幫助協會馬上會來人帶走孩子。接下來的就是保釋,限制接近條令,以及上法庭,還有假釋期,以觀後效。同時,請移民朋友們注意:中國傳統觀念中的「棒下出孝子」在西方是絕對行不通的。不要以為只要關在家裡沒人看見,你就可以打孩子。西方(加拿大、美國)法律規定:任何專業工作人員,(包括教師、醫生、護士、社會工作者、家庭護理、律師等)一旦發現任何兒童身上有傷痕或被打、被虐待的痕跡,必須馬上報警和報告兒童幫助協會,否則專業工作的執照會被吊銷。
請新移民朋友注意:西方/加拿大有一個十分嚴密的保護兒童的法律系統及行政系統。西方人把兒童看作社會發展的未來,西方人尤其同情兒童因表述的能力不夠而經歷的苦難。請注意:在一個民主社會,兒童的權益是至高無上的。這與中國不同。對個人及兒童權益的尊重和保護,具體體現了民主社會和專制社會的區別。
人的價值高於一切
另外,西方/加拿大政府,對兒童也投入大量的財力物力。舉個例子,在西方,如加拿大,如果是成人,需要接受心理輔導或心理治療,你是需要付費的,因為公共醫療保障系統不包括這一部分(除了看精神科醫生Psychiatrist或部分Clinical Psychologist以外)。但是,凡屬兒童、青少年(18歲以下),心理輔導或心理治療,均免費,工作由政府出資的心理治療機構承擔。另外,各市教育局,有一個專門的兒童心理學家小組,負責對該市內各學校有心理、情緒、行為、學習、精神問題的兒童進行各種心理測試和監測以及提出有關建議。一般一個心理測試,要花二、三千加元,這也全部由政府承擔。
話說回來了,在網上看見一些大陸來的移民對政府和警方出動大量的人力、物力、警力來尋找失蹤女童張東嶽不理解。這不僅包括數日出動的數百名多倫多市警察,還有馬上啟動公共的兒童失蹤警報系統,出動的直升機,通告全加拿大警察以及美國警方,提升了在機場、重要路口、邊境的檢查。作為一名華人,作為一名加拿大公民,看見、聽見這一切,我是很感動的。張東嶽失蹤一案,體現出了一個民主社會對人的尊重,對每一條生命的尊重,尤其是體現出了對兒童的極大關懷和愛護。作為一個父親,我為自己的孩子能生活在這樣一個國家和社會中感到由衷地安慰。作為一名兒童、青少年心理治療工作者,我願意為生活在這塊國土上的兒童、青少年做出一切我力所能及的事來幫助他們。願上帝永遠賜福於加拿大。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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