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對周正毅案件的最大期望:挖根!
人民網主頁登載「新華社上海電(記者楊金志)9月5日,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毅被上海市公安機關依法予以逮捕。周正毅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目前,公安機關正在依照法律程序對此案開展進一步的偵查。」,短短一段消息,證實了流傳達數月之久的傳言,其實,周正毅早在6月10多日就已經被有關方面扣押,其老婆在香港被香港警方拘押,香港媒體6月份就大肆報導了這一事件,可是,我們內地的媒體卻一直噤若寒蟬,不開尊口,特別是周正毅犯事的地點上海市的媒體,更是鴉雀無聲。我就奇怪了,像周正毅這樣的「社會賢達」,號稱「上海首富」,在他得意時,我們的媒體巴不得將他天天供在版面上、鏡頭前,他出事了,「不見」了,怎麼能夠瞞得住公眾?我認為,不應該任由各種流言在非正式場合流傳,其實,就證實一下某人被「調查」的消息,會有什麼見不得光的,這樣對公眾的無謂的「保密」,有什麼意義?看了以上正式的消息,再結合以上幾個月來媒體的曖昧態度,不由得生出幾分擔憂,擔憂什麼呢?擔憂「不挖根」。「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證明周正毅的案件已經經歷了一定的偵察階段,檢察院開始介入了,「周正毅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這兩個罪名,如果只是作為偵察階段的第一步,首先拿到了證據的涉嫌犯罪的事實,予以正式抓捕,對其犯罪行為還要進行進一步的深挖,也無不可,但是,如果就作為最終起訴的罪名,我以為這裡頭文章就大了。
第一,在經濟犯罪裡頭,「虛報註冊資本罪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是處罰較輕的罪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兩罪並罰,最高就是8年徒刑,如果再有「捍衛人權」的法律專家教授,如劉湧的辯護律師田文昌、為劉湧改判叫好的北大法學院副院長陳興良之流的「鼎力相助」,加上週龐大財產構成的賠償能力,或許輕判也未可知,所以,如果單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起訴周正毅,是比較「講究」的。
弟二,「虛報註冊資本罪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沒有體現出周正毅在經濟領域的斑斑劣跡中最引人注目的,老百姓看在眼裡,議論最多的兩件事,一是周正毅通過什麼手段在上海的多處黃金地段低價甚至無償地取得大片土地的使用權;二是周正毅通過什麼渠道在上海的多家銀行和香港的中國銀行,取得了數額巨大的貸款,據報導達到100億元人民幣之天文數字,這當中是否涉及官商勾結的腐敗行為,和金融詐騙行為。按照刑法「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百九十條: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如果存在官商勾結、行賄受賄的腐敗行為或者金融詐騙的行為,在「情節恃別嚴重」時,單獨一項罪名,周正毅已經要把牢底坐穿了,以周在上海如此大的知名度,「情節」想「不嚴重」都難。所以,如果單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起訴周正毅,周是比較「合算」的。
第三,周正毅能夠佔有上海市中心「寸土尺金」的大片土地,能夠從銀行獲取達100億之巨的貸款,能夠利用「虛報註冊資本」成立的公司成就如此「輝煌」的「事業」,能夠在股市上呼風喚雨,就憑他自己那點根底,無論如何都是天方夜談,背後如果沒有什麼幕後的關係,沒有什麼「通天」的手眼,在中國目前的現實下,我認為是不客觀的。最起碼,你有關方面的管理人員和當地的政府官員,居然任由一個「「虛報註冊資本」的皮包騙子,在眼皮底下活動如此長的時間,搞出如此「驚天動地」的「壯舉」,應該犯了「瀆職」行為吧?再說,按照目前的社會現實,某人的公司低價、無償取得土地、空手套得巨額貸款,肯定就是一樁巨大的腐敗行為,就是一單骯髒的交易。
「虛報註冊資本罪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從字面上分析,純粹是商業犯罪行為,但是綜觀中國這些年來的經濟犯罪、商業犯罪行為,卻是非常不單純的,是複雜的多種犯罪行為的結合。經濟犯罪、商業犯罪基本上與地方黨政領導,政府部門的官員的腐敗犯罪,瀆職犯罪是緊緊交織在一起的,貪官污吏與不法富商大賈已經是一對孿生兄弟,沒有貪官污吏,不法富商大賈拿不到一寸高價值的土地,套不出一分錢的銀行貸款;沒有不法富商大賈,貪官污吏收不到一分錢的黑錢,無法把巨額贓款逃出境外。貪官污吏與不法富商大賈實際上就是「一損懼損、一榮懼榮」的,狼狽為奸的伴生關係。我們的媒體、專家往往把那些暴發戶稱為「能人」,他們「能」在哪裡,就「能」在他們苦心經營的,與地方黨政領導,政府部門的官員的「關係網」,或者,有些「能人」本身就是前黨政領導、政府官員。
所以,周正毅絕不是什麼「清白之身」,那些為周正毅的一塊塊土地使用權打招呼,批條子,簽字蓋章的地方黨政領導,政府部門的官員,那些為周正毅的一筆筆巨額貸款打招呼,批條子,簽字蓋章的地方黨政領導,政府部門的官員,也絕不是什麼「清白之身」,只追究周正毅的「虛報註冊資本罪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周正毅的一些表面商業行為上,可能是本末倒置,可能令我們會失去一次對隱藏在黨和政府內的,甚至身居高位的腐敗分子進行無情揭露,無情打擊的絕好機會。會使更多的不法富商、腐敗領導、官員,更加心存僥倖,更加肆無忌憚。特別是,我們最廣大人民群眾就會對黨和政府的反腐敗決心和真實性失去信任感,對國家的反腐敗事業失去信心,進而從根本上動搖最廣大人民群眾對黨、對人民政府、對人民民主專政、對社會主義事業的信心。
所以,對周正毅這樣的,「神通廣大」的,「手眼通天」的,影響不凡的人物,決不可以有半點手軟和含糊,周正毅案件的核心是腐敗,根子在腐敗,查辦周正毅案件的核心就是反腐敗,最有效的就是挖根。挖根務必徹底,務必乾淨,我們喊了多年的「不管牽涉到什麼人,職位多高,功勞多大,都要一查到底」的口號,務必在挖根中體現出來。「反腐敗是決定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我們講了又講,如果不落實在行動上,就成為空談,周正毅事發,又一次成為真反腐敗還是假反腐敗,或者是半真半假反腐敗,或者是只反別人的腐敗,不反自己的腐敗的試金石,挖不挖根就是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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