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1992年出臺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更是具體規定:「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這裡包括勞動就業權和擇業權。我國的勞動法第13條明文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根據上述國法,秘書工作也罷,其他工作也罷,都是公職領域,男人有權利應聘,女人同樣有權利應聘。而四川省人事廳在全國首開先例,禁了男領導屬下的女秘書。我們不難預見,四川全省,不知多少有卓越才幹的女性因此被無端端剝奪工作權利。
「男領導不配女秘書」,這種以男權觀念為基礎的規定,是對婦女工作權的踐踏。毋庸諱言,人人知道這個規定的前提就是封建時代的「紅顏禍水」論;在今天很多缺乏性別意識的媒體表達裡,這叫作:「貪官難過美人關」。在這樣的思維模式中,貪污腐敗的主動者-男性官僚,變成了被動的受害者;女性被視為迷魂湯、美女蛇。以此推理,反腐敗不是去搞法治,而是要禁女色,長得美也有錯,不可在重要職場走動,尤其不能走到所謂男領導的「身邊」……我奇怪的是,咱們的男領導,難道是豆腐渣,一遇女人就潰不成軍?四川省的規定首先侮辱了無數從事秘書職業的女性,同時也侮辱了奉公守法、身為領導的男性。這個規定預設了四川省的男性領導都是潛在的性騷擾、強姦犯,有不可克制的性衝動;一旦有女秘書在他們「身邊」工作,他們就必然神志不清,姦淫無度,以至於必然貪贓枉法,禍國殃民。
按照這種思路,不僅要禁女秘書,還應該在所有職業場所禁絕女人。因為,即使領導身邊沒有女秘書,領導在自己出入的各個場合,還是不可避免地要與女人打交道。那麼,應該規定領導層不得有女領導,因為她們有很多機會和時間與男領導商量工作;基層又不得有女幹部,她們隨時可能出現在領導視察之地。乾脆,服務場所也禁掉女性服務員,她們更免不了給男領導端茶倒水。照此推理,我們就要退到比封建王朝還不如的地步,過去皇帝出行,也沒有說大街上的女人非得一頭撞死呢。
同樣,如果男領導不配女秘書,女領導是否也不能配男秘書?如果女領導可以寬大到任用異性秘書的程度,那豈不是承認女性領導有天然的政治腐敗免疫力?那麼我們豈不是應該大量提拔女領導,省得男領導荷爾蒙過剩,讓人事廳給他操這份心。又或者,女領導也不許配男秘書;如此男女隔絕,我們要建立如種族隔絕那樣職場性別隔絕嗎?
就算禁止給男領導配女秘書,難道同性之間就不會發生情慾關係?假如情慾必然成為公眾權力的大敵,我們豈非只能用太監來執政?這樣的推理下去,還會出現更荒唐的景象,我們還辦什麼行政幹部管理、企業管理專業?所有的教育都不如閹了領導省事,這是要現代化還是與封建王朝接軌?
我注意到四川省的規定中有兩個新詞,一個是所謂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的這個「身邊」,另一個是不得為男性領導幹部「配備」女性身邊工作人員的這個「配備」。如此運用這樣兩個詞,是對領導職業和工作場所的嚴重誤解。所謂領導身邊,無非是經常可以看見領導,與領導面對面交流;然而,儘管如此,對於秘書工作來說,這些場合依然是公眾領域、職業場所,依然要接受公眾監督。如果只承認男人做秘書是工作,而女人做秘書就不是工作,只能說四川省的這個規定是用雙重標準看待秘書工作;它預設女人的角色只能是家庭主婦的延伸--工作場合的「情人」和「小秘」。這是對女性介入工作領域、婦女參政的歪曲。即使領導與秘書(無論男女)發生公私不清的關係,應該採取的措施是加強對這一領域的監督,加強透明度,不允許任何人私慾氾濫,而不是禁止女性擔任公職。四川省的規定一下子把領導身邊的工作劃入了私人生活領域,這樣一來,司機、警衛等所謂「身邊」工作人員都變成了私人保鏢和勤務,這是嚴重的公私混淆。況且,如果說女秘書該禁,那麼「親身」追隨領導的男司機、男警衛就肯定不會濫用公權、以權謀私嗎?如果肯定男性不會,而女性一定會,這又怎麼不是對女性的惡劣貶抑?
還有,「配備」一詞,把領導身邊的工作人員(無論男女)都當作工具一樣,彷彿這些男男女女都僅僅是領導的備用物品。從最基本的常理我們都知道,革命工作沒有貴賤之分,領導與下屬,不過是互相「配備」而已(領導是人民的勤務員),並非在人格上有主從關係。但是四川省的規定卻架構了男為上、女為下,男為主、女為從,男要進,女要退,男領導,女滾蛋的權力結構。也就是說,領導身邊的工作人員都無反腐敗能力,其中的女性直接是勾領導下水的誘餌;她們連配角的位置都不配。為了保護領導不受侵害,首先讓女秘書退避三舍。我奇怪的是,四川的省、地、市、企事業的各級男性領導,難道你們能接受這種連嬰兒也不如的被保護地位嗎?
走筆至此,我再次希望今天的日曆錯了。我們不僅應該把日曆改為4月1日,更應該改為公元1949年以前。我眼前只有兩個選擇:或者,請法律專家再次啟動修憲程序;或者,請讀者證明我吃錯了藥,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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