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 我的多次上訪要求 王琳
電話 (略)
請求執行長房拆裁字99第47號房屋拆遷安置裁決
上海長寧區房管局1999年6月30日作出長房99第47號裁決,安置給我戶南洋怡華公寓109平方米房屋一套並支付過渡費用。從99年8月6日長寧政府在沒有合法的政府責令限遷下,違反法定程序將我戶強遷還侵佔我戶財產,並實施嚴重侵權行為,到現在依然不肯執行裁決。
依據市府95第13號文規定,2000年6月30日是最後的交房日期,但該地塊至今沒有開工,既無法提供原地安置房屋,又從不支付過渡期間過渡費用。上海高院2000年第687號文第7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對按規定可以回搬原地安置,但拆遷人無法提供房源的,可參照回搬地區的同類房屋判決貨幣安置。 中央政府、人大、市政府、建委、市房屋管理局及有關部門都數次按分級負責、歸口處理讓長寧政府解決並執行裁決;市政府柴俊勇秘書長當面指導長寧區周區長「因該地塊至今不能開工,可按相近地段房屋、相近地段房屋價格安置我戶」,我當時同意。可長寧政府相關人員陽奉陰違,事後依舊拒不執行不予理睬,不僅任意踐踏政府行政裁決給我戶的合法權益,而且已然我行我素,藐視甚至對抗中央和市政府的指導意見。其中某些人甚至想利用政府搞詐騙,這些「公僕」瀆職腐敗,比現在臺灣的無賴官員還厲害。政府不是他們的詐騙工具,我再次向誠信政府申請批示執行長房99第47號裁決給我戶的南洋怡華公寓109平方米一套,並結清所有過渡費,歸還我戶財產。如交不出該房屋,按回搬地區房屋安置我戶。
申請人: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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