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官員為什麼一直為徹查孫志剛案留退路?
從廣州方面關於孫志剛案案情基本查清的通稿,到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穗檢公一訴〔2003〕147號《起訴書》,無不迴避一個案情關鍵細節,即孫志剛是為什麼、在什麼情況、什麼狀態(身體狀態和精神狀態)下、什麼時間、被如何送到救治站的,直接點說就是,孫志剛在被送到救治站之前,是否已經遭到毒打,甚至,是否被送到救治站之前的毒打才是孫致死的關鍵!對此疑問,從已經披露的少的可憐的案情事實,媒體特別是網路上的質疑可謂鋪天蓋地,因為稍有常識,人們都不可能不有這樣的疑問:
1、孫被黃村派出所拘押後,孫的親友即前來「保釋」,但黃村派出所的答覆是,這個人不可以,明顯,黃村派出所是要「教訓」一下孫志剛;
2、但後來,奇蹟發生了,對這樣一個需要「教訓」的傢伙,黃村派出所居然「仁慈」了,孫因稱病即被送救治所救治,這是常人無法理解的;即便可以理解,孫當時處於怎樣狀態?
3、法醫屍體解剖報告表明,孫「背部可見多處條形下出血」,條形大小分別為16×0.3cm、12×0.3cm、87×0.3cm、75×0.3cm,而從公訴書披露案情,206室內八人對孫的毆打是拳打腳踢,不可能導致這種傷痕;孫還有多處疑為燒燙的「黑印」,這也一樣不可能由206室內八人所為。救治站護工呂二鵬也只是用「塑膠警棍向其胸腹部連捅數下」,不是背部。
4、《起訴書》說,「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孫志剛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覆打擊,造成背部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剋死亡」,表明,《起訴書》是認可孫案的唯一一次法醫鑑定的,那為何不對上述傷痕加以調查?
作為檢察官,他們的「經驗」是極其豐富的,他們不可能不思考上述問題,同時,也不可能不瞭解沸騰的民眾對此案尤其是對以上問題的關注,網路要求公布案情細節的貼子數不勝數,聲討之聲也一浪高過一浪,那為什麼在早時的通稿和今次檢察官的《起訴書》都加以迴避呢,一個可能的答案:案情確有隱情,迴避為退路鋪墊。
事實上,廣州方面迴避的遠不止這些,看看《起訴書》,你就會有更多的疑問:
1、被告人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等因該案被拘前在廣州何干,是何時、何地、何故被送到救治站的,從案情看,他們犯凶時身體健康得很,為何會在救治站?
2、上述人等,要麼是勞改釋放犯,要麼是勞動教養人員,都有著或多或少犯罪前科,他們均被集中在206倉收治,莫非他們就是救治站打手,而206倉就是施酷倉?
3、「孫志剛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員的親屬喊叫求助」,而以孫在收容登記上的「滿意、滿意,感謝、感謝」性格,如果不受到某種已經發生或已經存在的嚴重威脅,孫是不會這樣急切地、盲目地求助的,而求助時,孫志剛剛到救治站,也未受到救治站「懲治」。孫是如何求助的,當時跟誰說了什麼?
4、相關嫌疑人在本案供述表明,救治站護工「向收容人員殘暴地勒索錢財」,已經家常便飯,救治站「已經完全變質,成了人間地獄」,為何不深究、徹查而匆匆開庭?
5、「黃村派出所一干人員為什麼那麼積極地拘押不該拘押的人員,為什麼那麼積極地收容、轉送不該收容的人員,這,其中的經濟背景原因不就一目瞭然了嗎?」
6、綜合以上分析,即便孫志剛在送到救治站前沒有遭致毒打,黃村派出所一干人員也是脫不了干係,他們與救治站可能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同時,他們也可能非常清楚,在救治站,有一個206倉,專門來收拾孫志剛這類有性格的收容者!
所以,本案關鍵不是什麼收容制度是否違憲等問題,而是徹底揭開涉案「積極」執行這一制度的執行者們的凶殘,以及相關收容諸單位間、甚至與社會人員間可能存在的殘暴地勒索收容人員錢財的毒鏈。
廣州官員一直為徹查孫志剛案留有退路?誰來、誰能堵死這一退路?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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