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君:民主體制與獨裁體制的不同

在這裡,我想和讀者分析獨裁體制與民主體制的不同。

這個不同可以體現在三個方面:

1,自由;
2,民主;
3,法治。

在自由方面,包括定居的自由、工作的自由、教育的自由、經商的自由、集會的自由、結社的自由、言論的自由、出版的自由、新聞的自由,甚至,包括性的自主自由。

在獨裁的社會裏,所有的自由都受到極大制約,甚至連性的自由都被以革命的名義、組織的名義,或者出於政治的、外交的、軍事的理由,要國民,特別是女性,犧牲性的自由和身體的自主權,性也成為一種獨裁者可以控制或分配的資源,成為一種商品。

前蘇聯,曾經發行過[性公有化證券],持證券者可在一個月期限內對一定數額內的任何女性進行合法強姦;中共,則一直善於利用權力和優惠來逼迫女性提供性服務,比如中央有中南海舞會方便領導挑選及玩弄歌舞團文工團女孩(見[毛澤東私人醫生回憶錄]中的記載,我個人也曾經結識過一位曾經在舞會陪周恩來[跳舞]的原北京某劇團的老演員);地方有送處女給領導當保姆或二奶供其淫樂的風俗(見[國畫]的描述);軍隊有強迫女兵服從上級提供性服務,更不必說大規模地指定女學生嫁給邊疆駐軍幹部(見王震駐守新疆的事跡),以便[穩定軍心];廣為人知的是女知青上山下鄉在權力的威脅下被強姦蹂躪更是司空見慣(可參考看中國網站[被褻瀆的青春一文]),陳沖導演李小璐主演的優秀電影[天浴]( 英文XIU XIU )對這種扭曲人性的現象作了深刻的控訴,可惜在大陸被獨裁集團禁映;對於流氓外賓,則盡量滿足他們無恥的要求,比如強迫被西哈努克老流氓看中的女服務員做其發泄工具,安排女服務員給某美國外交博士提供[東方優質享受]……

現在一定很多人明白了,怪不得那麼多西方流氓也到處為共產獨裁說好話!

他們吃的是滿漢全席之類免費美食,喝的是絕大多數國民無緣一嘗的免費茅台,玩的是乾淨衛生有求必應的美女性招待,如果還不讚美共產獨裁製度,不為獨裁集團奔走,才怪!

某些海外華僑,除了被獨裁者用人民的血汗錢收買外,他們到中國時所得到的招待大體類似!所以,他們不在海外那樣賣力地替獨裁製度辯護,替美國賊辯護,才怪!

這還包括某些海外傳媒的老闆以及高級從業員!

每當他們在我面前眉飛色舞地描述怎樣威風地被中共獨裁者破格招待時,每當他們意猶未盡回味無窮彷彿非常遺憾地說:可惜在中國呆的時間太短了,有機會還要去……的時候,我的心裏在流血,我恨不得馬上宰了這些王八蛋!他們只是一己的肉體私慾,就出賣了自己的靈魂!

為什麼那麼多獨裁者的狗在狂吠,因為-----獨裁者用人民的血肉骨頭剛剛餵飽了這些狗!

我們要打破摧毀獨裁製度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釋放國民們被壓抑的尊嚴,為瞭解放他們的自由,為了讓每個國民活得有尊嚴有地位有權力,而不是今天這種任人宰割的悲慘羔羊!

[愛情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為什麼自由可以超越我們的愛情與生命的價值?那是因為沒有自由就沒有愛情的快樂,沒有自由就沒有生命的幸福。

自由是如此可貴,因此新聞自由作為自由的重要表現形式,也就顯得舉足輕重。

[新聞自由是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權力],這句話相信很多人聽說過,然而,新聞自由並非是排名第四的權力,事實上,新聞自由是以完全平等的地位與行政、立法、司法平起平坐,甚至,在美國第二任總統傑佛遜的眼裡,新聞自由的重要性還要超過其它權力:

[如果要我在政府與新聞自由之間只能選擇一個,我寧可選擇新聞自由,而不要政府!]

為什麼呢?

因為,有新聞的自由,才有民意的自由,才有民主的可能,才有國家存在的意義,而政府,不過是一個與國民簽訂4、5年社會契約的組織形式,國民不喜歡就可以換掉。

因此,新聞自由是建立民主政府的必要先決條件。

那麼,法治是什麼呢?

法治是用來約束國民限制自由的嗎?

不是!保障自由才是我們為什麼需要法治的理由,

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說:個人是自由的,只要他服從法律而不是服從任何人。而英國哲學家洛克則明確宣布:法律的最終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相反,法律是為了保障與擴大自由!

因為法律的本意是保障自由,所以一個真正法治的社會絕對是一個能夠保障每個人自由社會,而不是相反。

可惜的是,我們的中共獨裁政權,混淆了法律(theruleoflaw)和法治(therulebylaw)的概念,讓國民以為[有法律]就等於[有法治]。

法治的意義,在於保障依據法律治理國家和保障自由,而不是用來鎮壓民主和強姦民意。

判斷一個社會是不是法治國家,有一個簡單的標準是:看被告人是在台上被法律追究還是下臺以後才能被法律追究?

美國是法治社會,我們可以看到克林頓在總統任上,即被獨立檢察官斯塔爾獨立辦案追究,並公布醜聞於世,而克林頓險些被國會彈劾;而在中共獨裁政權內,我們看到陳希同是在政治上被打倒失去黨內的重要的職務後,才被法律追究並判刑。
換句話說,一個民主的社會,一個法治的社會,是不能保證每個公眾人物是清白的,因此,司法機關可以獨立辦案而不受政治因素制約,但在獨裁的社會,偽法治的社會,公眾人物總是要在失勢以後才可能有罪,在台上時,他們都被認為是清白的,是不可被司法追究的完美人物!

再論民主。

這裡我懶得引述學院派專家的定義,只想簡單地根據中共獨裁者的說法修正為:國民當家作主。

這個定義和獨裁集團的[人民當家作主]很相似,除了國民和人民的定義不同而已,國民強調的是[國民就是國家的主人],而人民強調的是[獨裁分子才是人,其它的都是草民],順理推上去,中共獨裁集團的所謂民主就是[你是草民我做主]。

當然,獨裁分子未必承認我的定義,但是事實上就是如此,狡辯也無用。

那麼,[國民當家作主]的含義是什麼呢?

根據我的理解,包括幾個層面:

1,政治的參與性與公開性;
2,國家民族利益的最大化;
3,國家機器間的多重制約;
4,新聞出版與輿論的自由;
5,競爭與反對力量的存在;
6,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屬於國民。

換句話說,如果要達到[民主]的實質,我們必須要實現:

1,國民符合法定條件自由參政問政;
2,外交事宜須實現中華民族的利益最大化;
3,國家立法執法行政機關的互不隸屬平衡制約;
4,新聞媒體能夠自由成立運作獨立實現輿論中立。
5,反對力量公開存在並強大有效,可以定時或隨時挑戰或代替現有執政力量。
6,一切重大內政及外交行動,除出於國家安全理由需要暫時保密者外,均須取得國民直接或間接的授權批准。(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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