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導斌:如何解釋「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現在是爲數不多的官方民間通用詞。民間盼望依法治國那一天早日到來,官方決心讓它早日到來。民間與官方在這一點上彷彿達成了共識。每當有一個新法出來,官方照例要爲它作一番宣傳,內容不外是這部新法對於促進國民經濟之類的有多麼多麼重大的意義和作用。但是,在讀過法律法規全文後,民間人士們的感覺通常卻不是多麼美妙,它將有多大作用看不見也摸不著,但它對自身會產生的不利影響,往往一下子就能親身體會。像《網際網路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的說法是它能保護網路營業秩序並兼而能促進文化發展,但網民的直接感受卻是,上網費升高了,不方便了。有關部門要依這個法治國,民間卻不斷地設法逃避該法的制約,巴不得像沒有該法的時候那樣,上網便宜而又方便。依法治國本是官方民間的共同願望,爲什麼一遇到實際問題,官方的態度與民間的卻絕然不同呢?這裡的關鍵在於,這個法是官方的,不是民間的。

國家必須依法而治。按憲法的條文理解,我們生活在人民自己的國家裡。治國的法,照理也就應該是人民的法。怎麼說它是官方的法呢?

按我們國家現在的政體,國家的立法權掌管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手中。除此之外,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地方人大和政府也掌有相當大的立法權。由於全國人大代表是代表的代表,必須經過縣級及縣以上三級間接選舉產生,每個代表的權力與選民早已相隔十萬八千里,已經很難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常委們一律一來自自上而下的御賜欽點,自然無限忠於掌握自己政治命運的人,立法中他們的心偏向於上,還是向下,不難想到。政府官員不由人民選舉產生,只對上級負責而無須對人民負責,行使立法權時,肯定是先把官僚們的利害考慮清楚。所以,中國的法一般都有一個共同特徵:上下關係無法比擬,對公民和下級,強調義務,對上級權力機關,要盡力保障權力用起來順暢無阻。這樣的法,還有可能是人民的法麼?

要糾正這個缺陷,讓法律真正成爲人民的法律,其實並不難。這就是制定法律的人們必須由人民選舉,他們的政治生命、前途和榮譽全交給選民來掌握。只有這樣,對立法有提案權和表決權的代表、常委們才會有所顧忌,在面對侵害人民權利的法律時,才有可能不願丟掉政治前途而果斷地行使否決權。

法律必須有民意作基礎,依法治國,只能是依人民的法治國。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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