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下留人」案再調查
9-23訊,■「槍下留人」令下達130天後董偉伏法
■新合議庭5名成員中原合議庭人員佔3名
■董偉家屬「要求審判員張聰利迴避」被拒絕
■此案覆核因「事實清楚」而未公開審理
董偉伏法了,但事情並沒有隨著延安刑場上的槍聲的消散而結束,在新浪、搜狐等著名網站,每天都有多人參與討論,全國各媒體也紛紛發表評論,「沒有一個刑事案像董偉案這樣受到如此大的關注」。討論的主要焦點是:董偉案一、二審律師以及學界、媒體提出的疑問有沒有道理?陝西高院是怎樣複查這個案子的?
帶著諸多疑問,本報記者再赴西安、延安,對此案進行了更深入的採訪。
一塊墓碑兩個忌日
9月5日上午,延安郊外。
行刑的槍聲響起,27歲的陝西農民董偉在最高人民法院「槍下留人」令下達130天後倒地伏法。備受國人關注的「槍下留人」案在司法程序上塵埃落定。
董偉當天就被送回家鄉安葬了。在墳頭上,立著一塊石碑,上面寫著:「董偉,27歲,2002年4月29日因疾壽終正寢」。這是上次行刑前立的,日期過段時間要改成「2002年9月5日」。
董偉的父親董玉雄是在9月4日下午才知道董偉刑期的,當天,他連夜趕往延安,9月5日7時,在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他見到了即將赴刑的董偉,父子一年多未見了,這是最後的告別。法警給了他們3分鐘時間,董偉對父親說:「告訴媽媽不要急,我已經走上這條路,沒有挽救了。」同時,他還告訴父親,他有點東西在看守所,讓父親去取出來。
董偉所說的「東西」是一本日記本,裡面夾著兩張他和女友「梅」的照片。日記本封面上寫著大大的兩個字:「悔恨」。裡面抄了很多歌詞,有兩封給女友「梅」的信,一頁關於「去年那灰暗的日子」發生的「世上最倒霉的事」的回憶。
日記本裡還寫了些讓父親無法明白的話:「夜已深,還有什麼人在狂亂心碎時,獨自流血滿面」,「我自己去死和你們讓我去死,有什麼兩樣,活著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敗,開法院不是做買賣,顧客越多,就生意越好」……
董偉與宋陽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董偉與宋陽的品行與身份不應該成為影響判決的因素,在此前的報導中,有太多道德化的評價,但鑒於人們對二人身世的關注,記者對此進行了一些瞭解。
董偉被捕後向辦案警官介紹,他出生於1976年2月23日,1988年初中畢業後一直到1994年都在老家子洲縣務農,1994年至1997年在西安市藍盾保安公司工作,1997年至1998年在西安灞橋派出所幹聯防隊員,1998年在延安待業至今。在延安待業期間,他曾在電影院舞廳幹過一段時間,出事前在做一些小生意,給工地送水泥。從此案的卷宗裡可以看出,董偉曾找一個姓馬的離異女人辦過一個假身份證,戶口變成了延安市人,名字是董峰。
宋陽,延安人,死年19歲,初中未畢業即出來開大車,幫人拉貨,他的父親叫宋延平,以收廢舊物品為生,母親是家庭婦女。
一審開庭後,董家與宋家在延安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過協商,兩家曾達成過協議,由董家拿出5萬元賠償宋家,董家交了2.6萬元,正在四處籌集剩餘的2.4萬元的時候,一審判決下達了,判處董偉死刑,「董偉因無賠償能力,不予賠償」。法院退回了董家已交的2.6萬元。
新合議庭的組成
記者在陝西採訪時發現,當地法律界對董偉案顯得比較冷淡,一個基本評價是:「這是一個普通而簡單的刑事案。」
據悉槍斃董偉的終審裁定是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8月26日下達的。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槍下留人」後,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另行組成合議庭,認真審查全案,核查有關證人證言並反覆討論」後作出的。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在董偉被執行死刑後,由陝西日報獨家刊登新聞消息,並於同時登載該案的刑事裁定書,以正視聽」,此外,該院「拒絕接受任何媒體採訪」,最高人民法院有什麼指示以及陝西省高院具體是怎麼核查的,不得而知。另行組成的合議庭的人員從裁定書上可以看出:審判長為張寬祥,審判員為韓均升、田偉、張聰利以及代理審判員劉仲屹。與上一次陝西高院二審的合議庭相比,增加了張寬祥和田偉二人。韓均升、張聰利和劉仲屹三人沒變。
在採訪中記者瞭解到,8月上旬,董偉家屬曾向最高人民法院發了一份電報,「強烈要求張聰利迴避此案,最好指令異地法院審理。」這一要求沒有被採納。
由於陝西高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公開審理。這樣整個董偉案實際上只是在一審時公開開了兩個小時的庭。在這兩個小時內同時還審理了董偉的表哥喬勝利犯窩藏罪一案。
裁定書的變化
這份【2002】陝刑一終字第34號《刑事裁定書》審理查明的事實是:(原文)上訴人董偉於2001年4月30日晚,與延安市河莊坪鄉石屹塔村希望小學教師曹筱麗在舞場相識。同年5月1日下午,董偉又約了曹筱麗、郝永軍、封春麗在延安市區遊玩、吃飯、喝酒直到次日凌晨。5月2日零時許,董偉與曹筱麗等四人來到延安電影院通宵舞廳,曹、郝、封等3人先進入舞廳,董偉在舞廳門口與亦來舞廳跳舞的宋陽(死年19歲)發生口角,進而廝打在一起,被在舞廳門口檢票的薛鋒、石愛軍和前來舞廳跳舞的延安市體校學生高培峰等人拉勸開後,宋陽下了舞廳門口台階離去,董偉站在舞廳門口。當宋陽離開舞廳門口至約20米遠的燈具店門旁時,董偉從人行道上揀起一六邊形水泥質地磚,向宋的頭部連續擊打3磚,致宋陽倒地後逃離現場。宋陽被在場的劉雲、高培峰送往延安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搶救,經搶救醫治無效於2001年5月9日1時30分死亡。經法醫屍檢,宋陽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造成閉合性顱腦損傷導致呼吸心跳中樞衰竭而死亡。董偉5月3日下午逃至安塞縣城,於次日下午被公安機關在安塞縣城北門加油站門外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董偉)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又無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之情節,故應依法嚴懲。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最後,陝西高院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與一審判決相比,終審裁定對事實部分的認定有了一些變化:一是一審判決中的事情起因---「因瑣事」爭吵在二審中沒有了,變成了「發生口角」;二是對爭議較大的董偉是怎麼來到第二現場、在什麼狀況下又怎麼樣砸宋陽的,終審裁定的表述依然模糊:「宋陽下了舞廳門口台階離去,董偉站在舞廳門口。當宋陽離開舞廳門口至約20米遠的燈具店門旁時,董偉從人行道上揀起一六邊形水泥質地磚,向宋陽的頭部連續擊打3磚。」
這份終審裁定依然沒有解答一、二審辯護律師的幾個疑問:1.是誰挑起的事端?2.董偉是怎樣來到第二現場燈具店門口的?3.董偉是在什麼情況下擊打宋陽的?
證詞
終審裁定下達後,董偉的二審辯護律師朱佔平不再接受記者採訪,不再對案件發表看法。他只對記者說:「我尊重人民法院的判決權,但保留自己的辯護意見。」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董偉案發生時雖然有很多人圍觀,但此案關鍵情節的證人、證言卻少得可憐或者說沒有。從公訴機關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來看,公安機關共找10人作了詢問筆錄。這10人是董偉、郝永軍(和董偉一塊去跳舞的朋友)、曹筱麗(和董偉去跳舞的女朋友)、高培峰(延安體校學生,送宋陽去醫院的人)、劉雲(送宋陽去醫院的人)、喬勝利(董偉表哥、因窩藏罪被判3年徒刑)、靳延生(摩的司機、旁觀者)、薛鋒(舞廳檢票員)、石愛軍(舞廳檢票員)、宋延平(死者宋陽父親)。其中只有靳延生一人說他看見了第二現場發生的事,高培峰、薛鋒、石愛軍只看見了第一現場發生的事。郝永軍、曹筱麗、喬勝利、宋延平則說什麼都沒看見。
因此,靳延生、薛鋒、石愛軍、劉雲、高培峰以及董偉自己的證言就成了破解此案的關鍵。
董偉自己的供述是:陽陽(指宋陽)說,「能不能讓我把那女的鬧一下?」我說門口有那麼多的人,你說話怎麼一點面子都不給我帶。他只是罵我,緊接著將他的皮帶取下來,朝我臉就抽了一皮帶,我轉身向城區方向跑,跑至電影院門前有個燈具店,被陽陽和他的兩個朋友追上,陽陽將我的頭髮抓住,用腳和拳頭打我,這時我跪在地上,用左手抓住陽陽的衣服,右手在地上摸起一塊磚,用力朝陽陽的頭上砸去。共砸了二下。這時我看見陽陽頭上流血,並且雙手抱著蹲在地上,我趕忙向北關方向跑去。
摩的司機靳延生(旁觀者)說:5月2日凌晨1時左右,我和李鋒騎摩托經過電影院舞廳門口,發現舞廳門口的人行橫道那兒圍了一圈人,我倆就把摩托停在馬路邊上看,我看見人行橫道上有一個人在地上蹲著,旁邊還站著4個後生,有一個穿白上衣的後生來回走動著,不知在罵些什麼,我看見那個蹲在地上的人臉上有血---那個穿白上衣的後生在旁邊罵了一會兒,就進到賣燈具門市旁邊的巷子裡去了,我和李鋒以為沒事了,就和旁邊的人說話。正說著,我聽到一聲響動,就趕緊看發生了什麼事,我看見那個蹲在地上的後生已經倒在地上,穿白上衣的那個後生手中拿著東西在他的頭部砸---旁邊站的戴帽子、穿運動服的後生以及另外三個後生看到這種情況,就去電影院舞廳,旁邊的人看見,那個穿白上衣的後生一直在砸那個後生,就喊:「不敢砸了。」那個穿白上衣的後生就將手中的東西扔下,從燈具門市旁的巷子裡走了。這時戴帽子的那個後生和幾個人就把那個被打的後生送到醫院了。」
薛鋒(舞廳檢票員)的證言是:「5月1日晚12點左右,我和石愛軍在舞廳門口處檢票,這時不知道為什麼陽陽和董偉兩人在門口吵起架來,我就和石愛軍將他們拉到門口外面。陽陽和董偉兩人在門口還在繼續吵著,在吵架當中,陽陽拿出一根皮帶朝董偉身上抽了幾下,隨即二人廝打在一起,我和石愛軍趕緊出去又將他倆拉開,拉開後陽陽就朝人行道走了。我和石愛軍繼續到舞廳門口檢票。」
石愛軍(舞廳檢票員)的證言是:「5月1日晚上11時許,我在大門口收票時,看見裡面有兩個後生在吵架,我和薛鋒還有一個叫濤濤的(即高培峰,記者注),把他們倆就拉了出去,後我倆就進了舞廳,不一會兒聽見濤濤進來說,他倆打起來了,我們出去又把他倆拉開了,我們倆就又進到舞廳裡。大約過了3至4分鐘,進來了些跳舞的人說,外面有人打架,有一個後生躺在地上,我和濤濤出去一看,見地上躺了個後生,濤濤把躺在地上那個後生送到醫院。」
高培峰(體校學生,送宋陽者)的證言是:「12點多,我返回電影院舞廳,在門廳見宋陽和一個我常見叫不起名字的後生吵架,吵中間,宋陽拿皮帶打那個後生,那個後生拿玻璃水杯打在宋陽的額頭上,我和兩個賣門票的後生過去把他們拉開,宋陽走出門廳從台階下去了,我對他說,你快回去,宋陽就朝郵電大樓的方向跑著走了。我又進到舞廳轉出來,在大門口,聽人說快打死人了,我一看,只見電影院和百悅飯店之間的巷子門圍著一群人,就跑過去看,直見宋陽滿頭是血躺在地上,聽旁邊的人說,打人的人跑了,是用磚頭打的,我趕緊上前背宋陽,看見旁邊有一個後生認得宋陽,讓他幫忙抬宋陽,擋了一輛出租車,把宋陽送到延大附屬醫院創傷科。」
劉雲(送宋陽者)的證詞是:---體校那個後生叫我---叫我快幫忙把電影院巷口那個後生幫忙送到醫院,然後,我就叫了一輛出租車,和體校那個後生把被打的後生送到醫院。
證詞的疑點
在5月2日詢問劉雲時,辦案警官發現劉雲的眼睛上有傷,問是怎麼回事,劉雲說:「我的右眼睛的傷是在中午在電影院舞廳裡面被虎子碰傷,是我和虎子玩碰的。」
警官又問:「虎子叫什麼名字,家是哪裡?」
劉云:「我知道虎子姓牛,家住哪裡我不知道。原來一塊在洛川打工,今天在電影院碰上。」
但從卷宗中看不出辦案干警有沒有就此細節進一步核實。無法認定劉雲是否參與毆打。
在這些證據中,最關鍵也是惟一的一份目擊第二現場事件的靳延生的證言,在一、二審時就受到了律師的強烈質疑。
董偉的辯護律師王益民、王棟在一審時就提出「惟一目擊證人」靳延生的證言有重大矛盾和不合常理之處。靳延生所說的「穿白色運動衣的人」,公訴人先說是此案的另一個重要證人高培峰,後又在法庭上否定了這一點。
王益民和王棟認為,如果「穿白色運動衣的人」是高培峰,那靳延生的證言就是矛盾的,因為高稱並未在現場看見宋陽被打情形。另外,王益民、王棟律師認為,按靳的說法,在現場還有3個後生站在被害人身邊,在被告人擊打被害人時,三個後生竟然一起離開現場,而非勸阻、制止,而在被告人實施完罪行,逃離現場後,這三個後生又一次一起回到現場,將被害人送往醫院,這豈是人之常情?
在二審時,董偉的辯護律師朱佔平對此關鍵證據也提出了諸多質疑。他認為靳延生的證言不足採信,靳要麼是有意隱瞞了事實真相,要麼就根本不在現場。
靳說董偉「一直在砸」宋陽,法醫鑑定證明,宋陽的頭上只有三處挫裂傷,一處在右眉弓,另兩處一在後枕部,一在右枕部。如果排除右眉弓的傷---高培峰說是董偉用玻璃杯打的,事實上就只有董偉所說的「砸了兩下」。
靳延生說幾個人把那被打的後生送到醫院,事實上,送宋陽去醫院的就兩人---高培峰和劉雲。這一點法院也予以了確認。
同時,這次高院複查的結果,更進一步證明了靳延生證言的不可信。此次終審裁定列舉證據的第三條寫著:「李鋒證明他到現場時被害人已被打倒,打人的人已經跑了」。和靳延生說的顯然矛盾。
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李鋒的證詞對董偉更有利,而且也被法院寫進了裁定書裡,但由於沒有經過質證,顯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自「南方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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