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政府與誠信
劉曉波:政府與誠信由於政府對公共權力的壟斷,所以,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政府成為現代社會的法律約束和公共道德約束的首要對象,政府不僅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而且公共道德對政客要求遠比普通人苛刻。比如,婚外戀比比皆是,但克林頓的婚外戀就要接受全社會的道德置疑、檢查官訴訟和國會聽證。政府守法和政客守德,不僅是建立政府的信譽和權威的前提,更是建立社會誠信的前提。法律之權威對政府的約束能否有效,政府是否遵從法律的權威,政府能否向民眾兌現承諾,當政府意欲背信棄義時法律和公共道德能否強制其守信,當政府已經違法背德之時社會能否追究其責任……這些都是衡量法律制度是否善待人性、社會的公共道德是否健全的主要標誌。
以政治權力的貪婪本性和政壇爭鬥的詭秘黑暗而論,政府的守法守信絕非自願的選擇,而是社會的制度安排強制的結果,權力來源的民間化、權力的分立、公民權利和公共輿論的獨立……的制衡和監督,其目標只有一個:強制政府必須守法和守信。而這一切約束的有效性,來自超乎整個社會之上的法律約束和公共道德約束的有效性。每個公民、每一團體和政府都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也不能違背社會公認的公共道德。人們對政府權威的遵從和相信,固然有合法暴力的壟斷行使為最後手段,但在根本上是民眾對法律權威的自覺信任,來自對法律之道義來源的高度共識。在一個法治健全和誠信普及的社會,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信守,首先應該來自民眾和政府的共同承認和共同信仰,即依賴於官民雙方都自覺遵守的相互信任;其次依賴於法律和民間社會對政府強制約束,統治者或其他強勢者如果敢於以身試法、敢於忤逆民意,其結果就是民間收回自己的授權和信任,讓統治者喪失政治權力,讓強勢者信譽掃地。
而對於鼓勵不公平交易甚至搶劫者的制度來說,政府的權力肯定得不到法律有效制約,更逞論道德良知的內在約束。法律不是來自社會公認的普適道義,而是來自統治集團甚至統治者個人的意志。當統治者的意志被法律化,也就等於把一己私利變成公共規則,法律和道德的天平就只向統治集團傾斜,政府既是法律的制訂者和道德立法者,又是仲裁者和執行者。這樣的制度,必然導致公權力淪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其政府必然是背信棄義的,政府及其特權階層必然膨脹為最大的搶劫者,利用特權之利器逼迫別人交出自己的財產。政府的背信棄義,由於得不到事前的預警防範和事後的追究懲罰而變成家常便飯,隨之而來的便是整個社會的誠信淪喪。因為在這樣的社會,民間面對的是一個無誠信的強大政府,政府的背信棄義必然左右著人與人之間的交易行為,對於每個參與交易個體來說,講誠信,既有風險又無利益,而欺詐,既風險最小化又暴利最大化,何樂而不為!
中國古代的帝制社會,儘管在實質上是道統和法統合一,道統服務於法統,二者服務於皇權。但在表面上,還有法統與道統的分離,儒生集團還能夠祭出道統來約束皇家法統,皇帝行使權力之時,多少還要顧及道統的制約。而在中共執政後,法統和道統徹底合一,就連面子上的分離都被取消,政治權力得不到任何制約,政府可以理直氣壯地背信棄義和搶劫民間財富。前腳把土地分給農民,後腳就全部剝奪,以至於農民喪失了祖祖輩輩生活於其上的土地;剛才還說保護民族資本家的財產,轉臉就是公私合營就是工商業改造,幾代人辛苦積累的個人財富一夜之間化為烏有,以至於個人連合法擁有一分地一分錢的權利都被剝奪。與此相應,分散的個人對政府的信任,完全建立在強制和愚民之上,只能短期內有效。愚昧的民眾一旦覺醒,政府的權威和信譽在他們內心深處便蕩然無存,人與人之間的互信也隨之崩潰,政權的維持也只能訴諸於恐怖和收買。
在由極權社會向後極權社會過渡的時期,搶劫和欺詐是一對孿生兄弟,欺詐式交易是搶劫式再分配的必然結果。「打土豪分田地」的劫富濟貧式再分配,固然可以在短期內滿足社會對平等或公正的要求,政府也可以贏得民眾的短期信任。但是,實現這種絕對平均主義分配的前提是暴力革命及其專制強權,這樣的分配,首先在道義上與手握利器的攔路搶劫沒有實質區別,只不過單個劫匪的例外行為擴張為組織化政府的慣例行為。所有的稀缺資源都掌握在政府及其權貴的手中,政府以此為要挾換取人們的馴順和忠誠,而發自內心的信任則難以維繫。其次在效益上無法長期為社會提供可供分配的財富,普遍的貧困必然隨之降臨,民眾對政府的信任也將逐漸瓦解。再次,搶劫式的財富再分配,使人的自利和良知同時遭到壓抑乃至毀滅,造成的不僅是人性的非道德化野蠻化,還將從人性的根基上破壞支撐財富再生產的動力和能力,破壞交易過程中的人與人之間的互利和誠信。最後,由於政府信譽的喪失和財富再生能力的頻於崩潰,強權搶劫式分配無以為繼,而不得不重新求助於交易式分配,求助於人的自利天性,求助於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慾望和能力,被壓抑已久的自利人性就會畸形爆發,暴發戶式的財富飢渴激勵著不擇手段的貪婪。
在大陸,極權社會進入後極權社會,固然發生了許多變化,但是在制度的獨裁性質並沒有隨之同步轉型的情況下,代替政府的搶劫式分配的,絕非權利平等的交易式分配,而是權貴的壟斷式分配。二者的差別只在於:分配的最大獲益者不是抽象的政府或全體國民,而是具體的特權階層。但是,利用壟斷權力掠奪社會財富的搶劫式分配的本質沒有改變。與此相應的交易模式,絕非平等交易和信守契約的誠信經濟,而是恃強凌弱和不擇手段的欺詐經濟。換言之,在強權不變的制度下,獨裁製度對人性和誠信的毀壞乃一脈相承,政府搶劫之後必然是權貴和暴民的共同搶劫,普遍恐懼下的小心翼翼之後必然是普遍貪婪中的膽大妄為的欺詐。
毛澤東時代的殘酷鬥爭使政治誠信蕩然無存,鄧、江時代的利益至上使商業誠信荒漠化,假冒偽劣幾乎涉及到所有領域,而且已經衝出國門走向世界,在俄羅斯、在歐洲、在亞洲,屢屢發現中國假冒偽劣產品。中國出口的蔬菜茶葉等產品,農藥遺留含量超過進口國規定的180倍!假藥在國內屢屢造成對生命的毒害,現在也在新加坡日本製造了肝功能衰竭、甲狀腺功能亢進甚至多人死亡。無怪乎俄羅斯媒體因驚呼:「新一輪可怕的『黃禍』正滾滾而來!」
雖然,與毛時代相比,鄧江時代政治上的背信棄義沒有根本改變,特別是在政治改革問題上,基於一黨私利的的翻雲覆雨(先是對西單民主牆,利用之後便全面鎮壓;繼而是對思想解放運動背信棄義,發動清污和反自由化;最後,終於徹底拋棄政治改革的承諾,製造了震驚世界的六四大屠殺),但是人們更關注經濟領域的誠信荒蕪,而經濟領域的誠信荒蕪,其首要禍魁必定是政府失信。
《江蘇經濟報》3月26日報導,僅官方公布的由於誠信匱乏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就高達5855億元(逃廢債務造成的直接損失約1800億元,合同欺詐造成的直接損失約55億元,產品質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種損失至少2000億元,三角債和現款交易增加的財務費用約有2000億元)。而最近,另外兩項針對企業家的調查結果說明:在大陸民營企業家的眼裡,當下中國的誠信淪落的關鍵原因是政府的失信。一項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地經理人痛苦指數的調查顯示,在綜合痛苦指數表中,市場交易中的缺乏誠信排名痛苦指數第一,不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排在第二,而這二者顯然都與權力市場化密切相關。另一項浙江省企業調查隊關於企業家信心指數的調查顯示,該省的私營企業家的信心不足,除了競爭更加激烈的市場環境等原因外,政府部門缺少誠信是更重要的原因。
政府失信可以不被追究,黨營國企的失信也連帶得不到嚴格懲罰。因為國企是黨產,法人是中共官員,法律偏向國企在中國的制度下是理所當然。國企拖欠銀行貸款逾期不還,仍然是債務關係,還可以借債轉股解套,而私企的同樣行為就會被定為金融詐騙,其結果往往是人財兩空,法人入獄和企業倒閉。比如,中國企業偷漏稅嚴重,乃是有目共睹的事實,朱 基最近號令向富人偷漏稅開刀,但在實際上,最大的偷漏稅者非國企莫屬。今年,杭州市國稅局對251戶中央在杭企業進行稅收檢查,查出有問題企業116戶,其中菸草、石油、石化、證券、房地產五大行業在杭的45戶中央企業,偷漏稅尤為嚴重。同樣,國企偷漏稅,其責任人至多被免職而已,而私企偷漏稅就要負刑事責任。
很能說明政府無誠信的經濟大事,無疑是國有股減持政策。眾所周知,中國股市乃為政策股市,政府或朱鎔基關於金融市場的一舉一動都會造成股市的巨大波動。國有股減持政策在最近一年中的爭論和反覆,攪得股市天翻地覆。政府基於自身的利益驅動而推出減持政策,而上萬億市值的損失則主要由散戶承擔,嚴重挫傷了投資人對政府的信心,股民們用腳投票的抗爭也就在情理之中。政府之所以如此朝令夕改,固然有投資者用腳投票的抗拒在起作用,也說明瞭市場經濟為投資個體保衛自己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但是,在股民用腳投票的背後,完全是執政黨的私利作祟。政府看到,減持政策使股市大跌並長期疲軟,既未達到籌集福利基金和為國企撈一把的目的,又因巨大的市值蒸發而影響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而現在,又正是十六大綜合症的發作時期,不僅需要更嚴厲的社會控制,也迫切需要營造穩定繁榮的假相,停止減持所帶來的股市暴漲當然有利於繁榮穩定,符合中共在十六大前後全力保持社會穩定的利益訴求。於是,執政黨的政經利益驅動政府的翻雲覆雨,強權加流氓的面目暴露無遺--寧可我負眾人也決不讓眾人負我」。而被攪亂的只能是可憐的股市,被捉弄於股掌之間的也只有可憐的民間投資人。
在中國,黨政高度合一的政府權力高於法律權威,法律的制定、仲裁和執行皆以執政黨的意志為轉移,甚至可以失信到連自己制定的惡法都不遵守的地步。因此,企業的市場環境不可能不惡劣,政府的朝令夕改和屢屢失信也不可能造就一個守信的市場。而中國的所謂自由主義經濟學,一直在市場化和私有化的旗幟下,把畸形的社會不公解釋為改革必付的代價,重彈「凡現實即合理」的極端實用主義的老調,鼓勵一種毫無誠信的投機行為。在既得利益的作用下,在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暴富比賽中,不講道德的經濟學和毫無誠信的腐敗行為,配合得可謂天衣無縫。這種中國式的經濟自由主義,在道德上導致了雙重責任的荒蕪:受害者逃避基於良知的反抗責任,作惡者卸下了承擔正義(法律)懲罰的責任。這樣,面對邪惡和災難之時,人們的無動於衷就會不受良心自責的影響,也就等於為已經被捆在道義的恥辱柱上的人性之敵鬆綁。
2002年7月25日於北京家中
(劉曉波 7/28/2002 4:31)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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