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谷:為民眾的信仰權辯護 ──紀念法輪功信仰遭公開鎮壓三週年

中國政府在1999年夏天宣布公開鎮壓法輪功信仰,至今三週年了。在這三年裡,中國政府動用了它壟斷的一切手段,使用了國家機器的所有功能,從肉體上限制和消滅法輪功信眾,在輿論上詆毀和搞臭法輪功信仰,脅迫全國所有的人來反對法輪功信仰,甚至動用了國家所擁有的外交資源,誘迫外國政府來圍堵法輪功信眾。俗話說,公道在人心。中國政府一開始就把搞臭法輪功信仰作為第一要務,要讓法輪功信仰盡失人心,所以它緊緊抓住"法輪功是邪教"這個斷言。三年來,這一斷言並沒有得到世道人心的公認。但是,也有很多人,特別引人注意的是一些從事科學工作的人,一些知識份子,認同中國政府"法輪功是邪教"的說法,從而支持中國政府公開鎮壓法輪功信仰。面對三年來在困苦生活和巨大壓力下默默堅守信仰的法輪功信眾,他們不屑地稱之為"邪教痴迷者"。

在很多人看來,法輪功是不是邪教,這是中國政府鎮壓法輪功信仰是否合法的要害。他們認為,如果法輪功是邪教,或者接近邪教,甚至看上去像邪教,那麼鎮壓就多多少少是有道理的,有必要的,為了國家的穩定,即使鎮壓出了點偏差也情有可原。可是,從現代人權、憲政和法治的角度看,誰有權來判斷法輪功是邪教,經過什麼程序,根據什麼證據,憑什麼法律,來斷定法輪功信仰是邪教,這才是中國政府的鎮壓是否合法的關鍵。而在這一點上,中國政府的鎮壓一開始就是非法的,而且一錯再錯,錯到現在。

一、中共中央和人大沒有資格宣布法輪功信仰是邪教

公開鎮壓法輪功開始於1999年7月的中共中央通知。就從這個時候起,法輪功信仰被定性為邪教,遭到取締,並且開始了全國所有單位的人人表態,逐個過關,重新啟用這種其罪惡罄竹難書而臭名昭著的精神迫害運動。那個時候,決策鎮壓的人根本沒有想到法律的約束,沒有一點點依法行事的概念。這個決定在法律面前根本上不了台面。

第一,憲法和法律沒有授權中共中央來判斷民間信仰是否邪教。中共中央沒有這個法定資格這樣做。在此前不久,中共中央還曾宣布要建設法治國家,要修憲,但是轉眼就絲毫不顧忌法律的要求。由中共中央的一個或幾個決策者開個會就決定民眾中什麼是邪教,就宣布鎮壓,這和當年毛澤東先生一人就發動文革,"和尚打傘,無法無天"有什麼區別?如果這少數幾個人一夜之間可以決定上千萬民眾的命運,可以決定你只能信什麼,不可信什麼,那麼他們還有什麼是不可以的?中國人到底能不能走出中世紀?

第二,當時的中國法律中沒有邪教罪,"邪教"沒有精確而嚴格的定義。要是中共中央的決策人有一點起碼的尊重法律的概念,去翻一翻憲法和刑法,讀一點刑事訴訟法,哪怕是問一聲別人,馬上就會知道,中國法律中連什麼是宗教,什麼是合法的宗教團體都模糊不清,更談不上"邪"和"不邪"的分界線了。這種"宜粗不宜細"本來是深謀遠慮地故意製造,以便執政者靈活使用打擊異己,然而貿然指稱有上千萬民眾的一種民間信仰為"邪教"卻不想想是不是有牢靠的法律尺度,領導這個國家的老人到底是活在什麼年代?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入罪,這樣基本的法治常識難道他們也可以不知道?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中提到了"邪教"這個詞,第三百條是為了給利用邪教強姦婦女,謀財害命等刑事犯罪行為定罪的。如果中共中央的決策者在此前讀過這第三百條,就不會看不出,法律只提供衡量尺度給具體個人的具體行為作出是否犯罪的判斷。甲利用邪教強姦婦女,觸犯第三百條,甲就是犯下了強姦罪。具體個人和具體罪名都是有明確限定的。不能因為甲犯下了強姦罪,就宣布甲所認同的所有信念,甲所參與的所有活動,都是邪惡的。這兒的甲的強姦罪不能推廣出邪教罪來。而且,甲的強姦罪不能連坐到乙身上,不能因為乙採納了和甲相同的信仰,或者參加了甲所參與的活動,就以甲犯下的強姦而宣布乙犯下了邪教罪。就好比不能因為有一個共產黨員犯下了強姦罪,就宣布共產主義學說是邪教,所有的共產黨員是邪教徒一樣。

這些,本來是刑法的基本常識,可是1999年的夏天,中國政府就是這樣做的,它宣布有上千萬信眾的民間信仰是邪教,用一黨和政府名義宣布取締,限制和禁止上千萬民眾的人身自由,用來做根據的,卻只是事後匆忙收集的一些所謂"證據"。這些所謂"證據",應該到法庭上去檢驗,用來確定具體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罪名,和上千萬無辜的底層民眾有什麼關係?憑什麼用那些"證據"就剝奪上千萬民眾的信仰和行動自由?

第四,社會上具體人的具體犯罪行為的認定,必須走嚴格的司法程序。所有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得到檢驗。法律禁止逼供信,禁止株連,禁止用新立的法來追溯過去的行為。中國法律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罪是需要在法庭上證明的。只有法庭有這個資格。在法庭經過證明認定有罪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公民都是無罪的。

在公開宣布鎮壓以後三個月,中國政府終於意識到鎮壓法輪功信仰缺乏法律依據,然而卻不去糾正政府違法違憲的錯誤,追查決策者迫害民眾的法律責任,而是由人大作出決議,用十月份的立法來為七月份的鎮壓"提供法律依據"。這真是連傻瓜也看得出的"此地無銀三百兩"。立法定罪不可追溯以往,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規則。人大的決議和兩高的解釋,走的還是老一套的模式,從無法無天變為無天無法。為法輪功和其他民間信仰量身打造的所謂邪教標準,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民眾有宗教信仰、思想言論和結社自由的條款,粗糙模糊,根本經不起反詰。怪不得人們說,用這種標準來衡量,那麼中國共產黨就條條符合,成了最大的邪教了。

從程序角度說,人大的決議違背了憲法中規定的司法權屬於獨立辦案的法庭。由人大來間接宣布上千萬民眾的民間信仰是邪教,這顯然是違憲的。

過去半個世紀的經驗告訴我們,由於沒有民主制度的約束,中國的高層決策者在作出決定的時候,從來就是把自己的權力和地位放在首位的,這種決策在根子上是強權的自私性。強權可以在作出自私的決策以後,利用自己壟斷的輿論工具,把自己自私的決策粉?偽□a利益,人民福祉。強權草菅人命,卻把受害的民眾誣為牛鬼蛇神。強權在這樣的運作下的判斷,不管當時當地講得如何漂亮,歷史一再地證明了他們判斷的荒謬,他們決策的禍害。強權的這種行為模式,有制度上的深刻根源。這一次鎮壓法輪功,只是這種模式的又一次重複。歷史還將像過去幾十年一樣,證明這一決策的愚蠢、荒謬和禍害。

二、科學工作者無權判決邪教

有很多科學工作者和知識份子支持鎮壓法輪功,因為他們從法輪功創始人和信眾的言說中發現了錯誤,他們認為必須捍衛科學真理,反對錯誤。有些科學工作者甚至呼籲和要求政府鎮壓法輪功信仰,因為他們自己用他們的科學訓練和知識,用理性和邏輯,判斷法輪功信仰是"邪教"了。

問題是,科學就有資格來判斷"邪教"了嗎?如果科學工作者作出了"邪教"的鑑定,那麼,是什麼授權科學工作者的鑑定就是有法律效果的,社會就可以放心鎮壓,不必擔心鎮壓錯了?如果別的科學工作者作出了不同的判斷,那麼,到底誰的判斷具備更大的法律效果?誰離真理更近一些?

這些問題,鐵口直斷法輪功信仰是邪教的科學工作者從來沒有出來回答過。合格的科學工作者多多少少都知道科學史,科學的歷史證明,科學之所以偉大,科學之所以值得追求,就因為科學是"活"的,科學一直在發展,科學沒有一刻是停頓的,所謂科學無止境。所以,真正科學精神的核心就是知道科學之有限性的精神。這種有限性包括:科學永遠不會達到100%完美滿足而不必推陳出新的地步,所有現在看起來完滿的東西,以後將顯示它的侷限和缺陷,從而被更新更深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論或方法所取代;科學不是萬寶全書,不能回答人類個人和社會的所有問題,它只是人類個人和社會活動的一部分;科學永遠是有分歧的,科學的分歧是科學進步的動力之一。

科學的有限性,注定了科學不是宗教信仰是否"邪"的合格鑑定者。在人類歷史上,科學的作用從來也沒有能涵蓋所有民眾的信仰。人類社會需要科學,民眾也需要信仰,科學工作者不能要求民眾根據科學來決定信仰什麼,不能信仰什麼。科學工作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科學來決定自己的信仰,可以在民眾中從事科學普及,但是沒有資格、沒有能力、也沒有法律效果來包辦民眾的信仰。你可以對某一具體事物作出"對錯""正邪"的判斷,你可以表達你的判斷,你可以在科學的範圍裡證明你的判斷,但是,你和這些堅持你所認為的錯誤思想的,這些"信邪"的人的權利是一模一樣的,他們可以不信你的,他們也可以表達。民眾的信仰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你認為法輪功信仰是邪教,他們卻有同樣的權利"痴迷"法輪功信仰。憑什麼你可以相信科學,他們就無權信法輪功呢?

也許有人會說了:因為我信的是"科學"啊,是經過科學界檢驗的一致公認的真理,是苦讀十幾年得到名校博士以後才懂得的"科學知識",是造福人類的科學技術,而法輪功創始人只有小學文化程度,使用的科學術語都是錯誤的。作為一個嚴肅的科學工作者,我要堅持科學真理。我堅信我是對的,他們是錯的,所以我認定法輪功信仰是邪教,是邪教就可以鎮壓。

然而,過去的歷史一再告訴我們,科學工作者根據科學知識而對社會事務作出的判斷,也會犯錯誤的。中國科學幾十年是錯誤連連的幾十年。從打麻雀,大煉鋼鐵,畝產萬斤衛星,到批判愛因斯坦相對論,批判現代宇宙學,都是在科學的旗號下做的。那個時候,這樣做的人,就像你現在一樣,認為自己一定是對的,是在堅持科學真理。法輪功之所以盲目地踏入本不屬於它的科學話語範圍,其根源是八十年代的鄧小平先生信氣功,中國科學的掌旗人錢學森先生,在國防科工委部署下從事特異功能研究。他們和你現在一樣,有足夠的資格和信心認為自己是在堅持科學。有很多人信法輪功,恰恰是從相信法輪功是"科學"而開始的。

是的,你認為自己的科學知識是對的,你堅持真理是對的,你可以認為法輪功信仰是"邪教",你也可以說出來,這是你個人的權利。但是,如果呼籲和要求政府利用社會公滄試矗(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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