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21日報導說,從上例中,大致上可以看出「賄托」的主要特徵。「賄托」的身份比較特殊,一般是與受賄者「關係不一般」的人,比如配偶、子女、秘書、情婦(夫)等等。成克傑的情婦李平,其實也是一個「賄托」,成克傑受賄的4000多萬元都是李平從中穿針引線並一手操辦的。「賄托」一般都是兩方討巧,一心撈財。即如姚某,張家感謝他自不必說,就是王天義也會因為那價值4萬餘元的財物而覺得他「挺會辦事」。姚某從張家拿是一個數,給王天義送禮是另一個數,兩邊都會想到中間有「辛苦費」,但恐怕都料不到「托資」竟有六七萬之多。在調查足球「黑哨」過程中,甚至發現有個「賄托」竟然全吞了某足球俱樂部托他送給某裁判的數萬元賄賂款。
「賄托」是權錢交易的滋生物。行賄受賄風氣氾濫到一定程度,行賄方以錢易權和受賄方以權易錢都需要有個中介,於是「賄托」應運而生。對行賄者來說,權力是一種緊缺資源,「能辦事情」的領導並不是誰都認識,更別說讓人家幫忙辦事,而急著辦事又無處燒95的人比比皆是,這就需要有人從中牽線搭橋了。對受賄者來說,雖然手中權力奇貨可居,但卻無法「上市」,難與買家溝通,需要有人幫助「促銷」。況且,隨著反腐敗力度加大,受賄者的警惕性也在提高,這個送錢的人可靠嗎?他會不會「賣」了自己?如果有個信得過的中間人,「安全係數」就會大大提高,這也是「賄托」的「妙」處。
構成受賄罪的三個要件是: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賄托」的存在常常使這些要件變得模糊,從而企圖規避法律。一旦東窗事發,受賄者可以把責任推給「賄托」。其實,「賄托」的行為也是犯罪,叫「介紹賄賂罪」。但「賄托」一般不把這罪名放在心上,因為他知道,天塌下來有受賄者這棵大樹撐著,他不過是個陪襯。從近年的賄賂案件來看,因介紹賄賂而被治罪的確實不多,以至於很多人還不知道有個「介紹賄賂罪」。但多一個環節,就多一分敗露的可能。事實上,很多賄賂案件的偵查就是在「賄托」這個比較薄弱的環節上突破的。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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