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被判刑的副局長為何能穩居官位
一個被判刑的鹽業局副局長,反而穩居原官位,至今沒有受到任何處分。這樣的怪事,就發生在河南省商丘市。2000年年底,河南省商丘市委組織部對該市鹽業局鹽政科長李在良進行任用考察時,李在良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市檢察院取保候審。去年1月,李在良被任命為鹽業局副局長。3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一年執行。但時至今日,李在良依然穩穩地當著他的副局長。
1998年初,個體工商戶彭書雲舉報商丘市下屬的永城市鹽業公司計畫外調進私鹽、工業用鹽,發送給個體戶銷售的問題。經商丘市鹽業局查實,永城市鹽業公司從1997年7月到1998年7月共無計畫購銷工業鹽7650噸。永城市鹽業公司的違法行為,致使大量外省原鹽投放市場,國家計畫鹽庫存達3000多噸,碘鹽計畫無法落實。
此後,彭書雲依據商丘市鹽業局在報刊上發布的有關杜絕非碘鹽、劣質鹽流入食用鹽市場的消息,「根據舉報線索每查獲一噸私鹽獎勵舉報人100元」的懸賞廣告內容,要求商丘市鹽業局支付舉報獎金。幾次索要遭到拒絕後,彭書雲在2000年4月將商丘市鹽業局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懸賞廣告承諾支付獎金30萬元。商丘市鹽業局在答辯中要求彭書雲證明這些工業鹽流入了食用鹽市場。為此,彭書雲四處走訪個體工商戶,取得了永城市鹽業公司銷售私鹽的大量鹽單和票據,並向受理該案的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提供了永城市個體戶胡繼超等證人名單。8月上旬,在接受法院詢問時,胡繼超等人證實永城市鹽業公司向他們銷售過工業用鹽,而且已經被零售給城鄉居民食用。
胡繼超等人作證幾天後的2000年8月22日下午,時任商丘市鹽業局鹽政科長的李在良帶領商丘市公安局110中心干警來到永城,將證人胡繼超等五人銬回110警隊宿舍,並由鹽業局稽查隊派人看管。次日,鹽業局派人對五人進行了訊問,一面稱他們販鹽違法,要將他們罰得傾家蕩產,一面又警告他們「跟著彭書雲跑沒好處」,暗示不要為彭書雲作證。最後決定對每人販賣私鹽行為罰款2000元。胡繼超等3人直到家屬繳納罰款後放出,被關押72小時,另兩人被關押96小時。臨走時,鹽業局的看管人員還囑咐他們到睢陽區人民法院把證詞改過來,承認給彭書雲做的是偽證。關押期間,他們一直被加帶手銬,連吃飯睡覺都不例外。從拘留到看管審訊,沒有辦理任何手續。
胡繼超等人向公安局紀檢部門、檢察院舉報商丘市鹽業局打擊報復證人以及與公安局共同實施非法拘禁等問題。2000年11月30日,李在良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商丘市檢察院取保候審。2001年2月28日,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梁園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非法拘禁事實存在,3月27日判決李在良構成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一年執行。
2000年12月,彭書雲與鹽業局的懸賞廣告糾紛也有了結果。睢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永城市鹽業局非法購銷私鹽3000噸,其中有1950噸流入了食用鹽市場。最後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由商丘市鹽業局支付彭書雲舉報獎金11萬元。
就在司法機關處理彭書雲與商丘市鹽業局之間的懸賞廣告糾紛和李在良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時候,商丘市委組織部對李在良進行了任職考察,經過座談、測評、考察,2001年1月任命其擔任鹽業局副局長。此時,李在良正在被檢察院取保候審。商丘市鹽業局局長張一民作出這樣的解釋:當時誰都不知道李在良被拘留和取保候審,公安局和檢察院也沒有向鹽業局和組織部通報,李在良本人只是說被檢察院傳去問話。按照李在良的說法,是他自己向局裡和組織部門隱瞞了情況,他於4月向法院提起申訴,「想到申訴成功後,再將過程告訴給領導」。
彭書雲等人看到李在良被判刑後仍擔任副局長,十分不解,又開始檢舉。商丘市紀委於2001年7月派員查實,但仍沒有處理。對此,有關人員的解釋是:由於李在良提出申訴,梁園區人民法院於9月決定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在再審判決沒有作出之前,對李在良進行黨紀政紀處分都是不確定的,為不使黨紀政紀處分反覆,所以只有等待再審結果。而實際上,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期間,生效判決繼續有效,並不停止執行。從去年3月到年底,整整9個月,李在良在緩期執行期間是有罪的,而商丘市的主管部門、紀檢部門安然接受李在良行使副局長職權,也是令人不解的。
近日記者得知,李在良的申訴已經有了結果,梁園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其構成非法拘禁罪,因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不知有關部門對他的職務會如何處理。
編者的話
一個在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期間的幹部竟被提拔為鹽業局副局長,在被判刑後仍穩居官位而未受任何處理。這種無視法律的做法,不僅不能教育本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法制的權威,背離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法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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