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同海,現年41歲,大專文化。雨山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2001年元月17日晚8時許,被告人徐同海與本法院工作人員唐春華、徐業平、高長學到當塗縣護河鎮夏橋行政村顧村依法執行1996年楊芳欠陶宏炎2.2萬元一案。徐同海等4人經債權人陶宏炎的指認,在村民楊代貴家找到楊芳,便將楊芳帶出,欲到其住處。剛出楊代貴家門,楊芳即向前奔跑。徐同海等人緊隨其後追趕。當楊芳跑到村邊時,跳入村邊的「前裡溝」水塘裡。徐同海發現岸邊有一條小水泥船,便上船,並要徐業平找一能划船的東西。徐業平在岸邊草堆旁找到一把由村民錢召生、錢仕宏父子放置的稻叉,遞給徐同海。徐同海用該稻叉划船追趕楊芳。追趕中,船與楊芳的距離最近為1至2米,徐同海多次要楊芳上船,楊芳不應答,繼續向前游。徐同海持稻叉刺中楊芳面部。岸上的徐業平、唐春華、高長學用電筒向塘中照亮,楊芳之妻劉永芝要他們快離開,否則楊芳不會上岸,並上前搶電筒。這時,徐同海將小船划回,水中的楊芳喊「哎喲,救命」。徐同海上岸後,將划船的稻叉丟在岸邊(致小船漂離),即與徐業平、唐春華、高長學離去。隨後,村民便在岸邊喊楊芳上來,沒有應答。村民們又繞到對岸尋找楊芳,沒有發現楊芳上岸的腳印,便借來一條小船,先由村民錢仕宏、錢仕文、楊代斌划船尋找,未果。村民楊子根、錢仕德、楊代木等人又用借來的小船和徐同海追趕楊芳的小船參加打撈。最終由楊子根、錢仕德用竹篙和七股漁叉將楊芳屍體打撈上岸。當夜,村民報警,當塗縣公安局於次日進行現場勘查並提取稻叉一把。
經國家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楊芳右顴部、右下頜部各一處刺創口,其中右顴部一處形成6厘米長貫通創。其面部損傷為生前傷。根據楊芳面部損傷形態,創口大小,兩創的分布、間距等損傷特徵,結合對提取的稻叉檢查結果,以及二者比對情況,提取的稻叉叉頭可以形成楊芳頭部損傷。
庭審中,公訴人認為徐同海「上述犯罪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徐同海當庭否認了起訴書對他指控的犯罪事實,辯護律師亦為他作了無罪辯護。當天的庭審沒有結束,擇日將繼續開庭。因此案涉及的被告人身份特殊,因而此案格外受到人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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