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杯啤酒喝出40萬官司
年僅23歲的小夥劉鼎洲,在其參加單位集體活動中因遲到而被領導罰酒,致其醉後摔成6級傷殘。為此劉將其所在單位雲南省路橋總公司路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及對其罰酒的公司領導陳玲告上法庭,向2被告索賠40余萬元。29日在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原、被告雙方為敬酒與罰酒,增進友誼與違背公德等問題展開激烈辯論。兩杯酒下肚 跌成6級傷殘
原告劉鼎洲訴稱,去年8月6日,他參加了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即到福保文化城遊玩,當時公司帶隊的是經理助理、黨支部副書記陳玲,參加活動者有40餘人。上車後陳玲宣布餐飲部由原告及李文美(女)負責。當晚陳電話通知原告於20時20分把餐飲部職工帶到歌舞廳聯歡,其間因女職工上廁所延誤,故餐飲部遲到。為此陳玲便當眾宣布:餐飲部集體遲到,罰兩個負責人喝酒。原告稱不會喝酒,但陳不答應,出於無奈,便喝下了一鋼化杯啤酒。此時李文美因是女性又稱不會喝,陳要求由劉代喝,為此原告一共被罰喝酒2杯。幾分鐘後劉便感覺頭昏腦脹,站立不穩,隨後被同事扶到住處休息。幾次嘔吐後,原告起身想找水喝,卻一頭砸在電視機櫃上,跌倒在地,昏迷不醒。次日上午,原告被抬回公司,後又送空軍醫院等處置療,診斷為顱腦外傷、左側肢體癱瘓等。現經一年治療,左面部、左上肢、左下肢仍偏癱,已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而且生活不能自理,在遭受肉體傷害的同時,受到了極度精神痛苦的折磨,為此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0余萬元。
原告:罰酒侵權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闡述了3條主要理由。
其一,該次受傷是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造成的,單位既組織活動,就有義務保證參與活動者的人身安全,劉在活動中受傷,單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其二,罰酒是一種侵權行為。事發當天,單位負責人陳玲全然不顧劉不會喝酒的事實及不願喝酒的意志,以單位領導的身份命令劉喝下兩杯啤酒作為罰酒。這種強迫雖未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但是利用了領導與被領導上下級關係的壓力,使得原告不敢反抗只得違心喝酒。而且陳玲應當預見到罰酒的結果卻採取故意和放任的態度,過失地造成了劉的損害後果。另外,罰酒雖未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但是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也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因陳玲的罰酒行為與劉的損害後果有直接的因果聯繫,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三,原告受傷後被拖延了救治時間,對此兩被告更是難逃其責。
綜上,原告請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第一被告 善意勸酒
第一被告路橋公司辯稱,劉的損害後果與該公司並無關係,首先劉是自願參加集體活動,其次劉喝的是啤酒,並非高度酒,兩杯啤酒是普通人都能承受的,況且喝酒是原告自願的,並非別人捏著鼻子強迫他喝。原告是個成年人,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面對善意勸酒,他可以喝,也可以不喝。一個單位的同事出去玩,勸他喝點酒既不違背社會公德,更談不上違法,公司領導也不曾用權壓迫,而是劉自願喝酒,因此造成的後果只能由劉自己承擔。
第二被告代理人 敬酒為增進友誼
29日的庭審中,第二被告陳鈴的代理人認為,處於當時的情景,罰酒其實應為敬酒,其目的是為了增進友誼。當時陳說敬酒,大家在一起聯歡,劉自飲了一杯,當聽李文美說不能喝,又自告奮勇替人喝酒,說明並無強迫等情況,因此造成的損害後果與陳玲無關。
據此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中,先後有數名證人出庭,他們均證實因劉鼎洲等人遲到,陳玲確實說過罰酒,之後劉便喝了2杯。孰是孰非,法庭將擇日宣判。
編後
單位出遊,圖的是愉快開心,「你哥我弟,不喝慪氣」也是有的。但是,為兩杯啤酒毀了一個青年,同時招來一串糾紛,實在不值。如同文中所說,劉鼎洲是成年人,縱使被逼著喝也可以不喝,況且,別人也沒「捏著鼻子強迫他喝」。罰酒者呢?難道一定要趕鴨子上架方才能「增進友誼」?這些矛盾,在具體場合還真的難處理。
來源:生活新報(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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