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遠華案黑幕》

久聞明鏡出版社發行人何頻先生與新聞記者盛雪女士,在巨大壓力與威脅之下,毅然推出了《遠華案黑幕》一書,筆者得書後自不然的一口氣就把書看完了。

《遠華案黑幕》一書,先從此案政治背景開始,一層一層地撥開了中國多個治安系統對此案的參與,同時也包括了治安系統本身的腐敗,內部的政治鬥爭,中國官場上以權易利,官商勾結,普遍腐敗等現狀。賴昌星出逃後,在加拿大申請了難民,對中加雙方在法律程序上的差異,本書也作了詳盡的報導。從本書在資料蒐集與求證方面的功夫來看,筆者認為是一部難得的追蹤報導的範例。盛雪女士去年得到《加拿大全國優秀記者獎》的殊榮,果然是不負盛名。筆者對何頻先生能夠在巨大壓力之下,堅持新聞從業人的職責,為此案給社會大眾提供了中國政府以外的大量資料,令筆者對何先生刮目相看。

此書最令人吃驚的地方是,披露了有關中國官員貪污腐化的普遍程度。官場上大量利用權力換取實利,妻、兒、情婦在海外置業者比比皆是。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不管官位有多高,都可以透過秘書、司機、親朋戚友、甚或同僚進行賄賂。西方有雲,羅馬帝國之亡,亡在保姆手中。我看如此下去,中國或將亡於哥們政治、秘書政治手中。

賴昌星出逃後,目前正在加拿大申請難民身份中。賴昌星夫婦會否被遣返回中國,仍在未定之數。這要看目前正在進行中的難民法庭聆訊過程。這一陣子海外中文報紙與雜誌上就賴昌星是否應該被遣返中國一事,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甚至在海外的民運圈子中,也有不同的看法。筆者在看了一部分的爭論後,覺得其實很多爭論都疏忽了一些很基本的法律概念。以下提出筆者的兩個觀點以供大家參考。

首先,我們社會大眾要清楚地堅持一個觀念,即在未經審判定罪之前,賴昌星仍不能被叫做一個走私犯,在法律上,他只能算是遠華案的走私嫌疑人。所以很多現在對他咬牙切齒的朋友,實在言之過早。正確的法律觀念是,在一個人未經審訊定罪之前,政府於社會都要對嫌疑人有一份公平與公正的態度。

第二個觀點是,賴昌星在中國是否會得到公正的審判是可疑的。大家都知道,中國自建國後,五十多年來,法制不健全,司法不獨立。動轍對犯人從重判,每年死刑的判案超過全世界其它國家的總數,而且死刑判決後,上訴的機會微乎其微。這一切都令人懷疑賴昌星會否得到一個公正的審判。要是今天賴昌星人在中國,我們沒辦法。但是今天他人在加拿大,那幺在這個機會下,我們就應該堅持他應該得到一個公正的審判。在此,筆者提出一個比較獨特的建議,中國政府可以提出在第三地審判賴昌星,例如海牙國際法庭。若堅持在中國土地上審判,臺灣亦可考慮,只要賴昌星有真正意義上的辯護律師,人身安全與公正審判得以保障即可。

在諸多對盛雪女士恐嚇的電話中,有一通是告訴盛雪,她的做法是有損國家利益的。筆者對此感慨萬分。「國家利益」啊,建國以來多少罪惡都是假你的名而行。五十多年來,哪一次政治運動不是要求人民放棄小「我」,為「國家利益」而犧牲。而國家走到了今天,是否因人民五十多年的犧牲而上軌道?正好相反,今天反而是一片更為腐敗的景象。我們社會大眾,今天應該清醒過來,一個人若光是要身體的整體好,而不顧身體各部分的健康,那整體也好不到哪裡去。國家是人民組成的,每個公民的人權得不到保障,國家怎能好得起來?過去五十年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是本末倒置的做法,是一條大錯特錯的路,是一條反方向的路。更何況國家利益只不過是黨國掌權人欺騙群眾的晃子。

君不見,黨國領導們在叫大家犧牲的同時,他們自己卻正在海外置業呢。

盛雪此書,不能被看成是在為賴昌星辯護。正確地說,她是讓賴昌星有機會提出他這一方的看法。在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裏,賴昌星是有權提出他的看法的。盛雪作為一個新聞從業員,做到了為一個人的權利的保障所應作的努力。我希望盛雪這個例子,可以作為我們社會大眾的一個好例子。也就是,我們若不為別的個人的人權辯護,那幺我們也許有幸逃得了「反右」那一劫,我們也許逃得了「文化大革命」那一劫。但當有一天厄運降臨到自己頭上時,你也將發現,身旁所有的人都視若無睹,大家都在明哲保身呢。但願《遠華案黑幕》一書是國人開始為自己,為個體的人權奮鬥大流的開端。須知道,當每個個體的人權沒有得到保障之時,這個國家從定義上講是無論如何也好不起來的。(2001.08.11)(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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